人民幣外匯期貨上市面臨的法律問題
❶ 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規
這個網站裡面有很詳細的關於海外上市的法律和建議http://www.globalipo.cn/news/readnews.asp?newsid=553
記得給我加分啊。呵呵。下面有很詳細的法律
本文所指擬海外上市公司,特指擬上市的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資產均在中國大陸的企業。
國內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首先是要確立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公司。下面將向您介紹從股份公司的組建設立到海外上市的程序和工作內容,以便於您安排部署海外上市的工作。
企業發起設立或改制為股份公司並成功地在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還要依據國內及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在不同時期還有某些變化,這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組建和上市工作。
一、正確認識股份制和股份制公司
(一)股份制
1、股份公司經營的產品和勞務是商品,股份公司的產權也是商品,因為
它已隨著股票上市而不斷發生產權和股權的交易。所以公司除經營它的商品產品或勞務之外,也要進行資產的經營。
2、進行改造股份制是社會資金的重新組合、企業產權的變革,因此也必
然引起責權利的再分配。
(二)我國股份公司設立的方式
1、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股份而設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設立方式無須製作認股書,無須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無須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程序比募集設立簡單。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的部分股份,其餘股份向社會募集認購而成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比發起設立方式復雜,要實行公開募股和召開創立大會的程序。
(三)股份公司設立形式
1、新設
按照我國股份制試點的通行做法是,具有投資主體資格的境內、外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將自己所有或依法經營管理的部分財產以發起人的身份出資,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出資人仍獨立存在,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取消。
2、現有企業改制
現有企業改制,可以實行發起設立,也可以實行募集設立。募集設立時,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實踐中有實力國有企業,多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二、企業重組基本模式
1、整體上市模式
發起人企業不進行資產調整,原企業整體上市,此種模式是用於下列條件:
(1)新建的企業或社會負擔較小的老企業;
(2)資產相關性大、業務單一;
(3)非經營性資產有一定盈利能力。
2、分立模式
原企業集團把經營性資產及相關的負債和權益投入擬上市公司,剝離非經營性資產。被剝離資產若有較強盈利能力,一般應重組成新的法人主體,原企業撤銷;否則就保留原企業法人地位,對擬上市公司控股。使用條件為:(1)大而全性質的大型國有企業;(2)資產相關性不大;(3)上市公司不承擔非經營性資產。
3、合並模式
該模式是原企業通過購買或股權交換方式取得對另一個企業的控股地位或另一企業的全部資產,成立股份公司,被收購企業成為原企業的附屬公司或被撤銷;也可新設立股份公司,納入兩家以上企業的資產,原有企業全部撤銷。適用於:(1)原企業規模小,但相對獨立,業務聯系緊密;(2)各企業有自己的優勢,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3)單個一家企業規模小,無法滿足上市的要求。
企業股份制改制與重組,組建股份公司到海外上市,一般需要籌備相當長的時間,編寫多種資料,經過各個管理機關審批,需要技術、財務會計、評估、法律、證券等專業人員參加,最後形成上報文件。因而需要統一的規劃設計、控制、協調、指導、操作,從而保證公司籌備的順利進行。在這一過程中,財務顧問和中介機構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海外上市的意義
1、募集大筆投資性的、不可隨意撤出的企業發展資金。
2、建立長期在股市上融資的條件,每年都可能融得相當30%於上市資產的資金。
3、控股股東的資產放大並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變現,為投入資金構築了退出平台。
4、有利於規范企業管理、有利於社會監督、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在國際化的技術、市場、管理和人才等方面,獲得更多的合作機會,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6、作為上市公司,能獲得巨大(行情 論壇)的發展和擴張能力。現在的企業並購,已經很少採取現金收購,往往是以股權置換的方式進行。這種能力就是利用股市資金而形成的。
四、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方式和上市地點
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途徑可歸為兩大類: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並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即我們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字「H」為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在紐約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字「N」為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採取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於是: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過與中介機構密切配合,探討出能符合境內、外法規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國內重組、審批(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也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和境外申請上市。
(二)境外間接上市
由於直接上市程序繁復,成本高、時間長,所以許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企業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制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資產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資產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以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
間接上市的好處是成本較低,花費的時間較短,可以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但有三大問題要妥善處理:向中國證監會報材料備案,殼公司對國內資產的控股比例問題和上市時機的選擇。
(三)其它境外上市方式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通常較多採用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兩大類,但也有少數公司採用存托憑證和可轉換債券上市。但這兩種上市方式往往是企業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資時採用的方式。
(四)上市地點
中國企業海外上市地點,多為香港、美國和新加坡。多倫多、倫敦、東京等地也偶有涉及,但影響力相對較小。
第二部分 境外上市基本條件及報送文件
一、公司申請上市的必備條件
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也取消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分批預選制,改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同時還取消了原來重點支持國有企業的提法,只要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不管所有制形式均可申請境外上市。
一般而言,境內企業境外上市須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
具有規范的法人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公司業績除了滿足我國證監會的要求,各證交所均對公司申請上市有一定要求,比如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股東盈利不低於2000萬港幣,前兩年累計股東盈利不低於3000萬港元。
二、境內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需報送的文件
1、申請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公司演變及業務概況,重組方案與股本結構,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說明,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本年度稅後利潤預測及依據),籌資用途。申請報告需經全體董事或全體籌委會成員簽字,公司或主要發起人單位蓋章。同時,填寫境外上市申報簡表。
2、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
3、境外投資銀行對公司發行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4、公司審批機關對設立股份公司和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復。
5、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決議。
6、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的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
7、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文件、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復。
8、公司章程。
9、招股說明書。
10、重組協議、服務協議及其它關聯交易協議。
11、法律意見書。
12、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13、發行上市方案。
第三部分 境外上市相關法律、法規名錄
一、基本法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5、香港《公司條例》
6、香港《證券條例》
7、香港《保障投資者條例》
8、香港《證券(披露權益)條例》
9、香港《股份回購守則》
……
二、公司章程方面
1、《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
2、《關於到香港上市公司對公司章程作補充修改的意見的函》
3、《中國證監會海外上市部關於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發出會議通知信函時間的函》
……
三、發行與交易管理
1、《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2、《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3、《國務院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4、《國家經貿委、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
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6、《關於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7、《關於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
8、《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9、《監管合作備忘錄》
10、《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
……
四、外匯管理方面
1、《結算、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
2、《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3、《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4、《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
五、財務審計方面
1、《企業財務通則》
2、《企業會計准則》
3、《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4、《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
5、《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
6、《企業兼並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
7、《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香港上市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補充規定》
8、《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香港上市會計報表有關項目調整意見》
9、《關於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執行何種會計制度等問題的通知》
10、《國際會計准則》
11、《國際審計准則》
12、香港《標准會計實務說明》
……
六、工商稅收管理
1、《關於境外發行股票的股份制公司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七、國有資產和股權方面
1、《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暫行規定》
2、《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4、《關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國有資產折股等問題的復函》
5、《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6、《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范意見》
7、《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管理辦法》
第四部分 海外上市中常見問題
一、企業在國外發行股票有何好處:
1、在國外發行股票,可以增加發行者的國際聲望,提高發行者的地位、信譽和知名度,從而有利於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以及在對外貿易中取得信貸和服務的優惠。
2、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股東分散,發行者可較為自由地使用籌得的資金,降低企業被新股東控制的風險。
3、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能夠籌集到各種貨幣的資金,滿足對外匯資金的需求。
4、國外證券市場資金來源廣泛,股票易於發行, 特別是當國內採取金融緊縮措施時,這種發行大為必要。
二、企業如何為自身正確定位(必要性)
需由財務顧問通過對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產業趨勢與政策分析,研究分析企業的市場潛力和擴張能力,幫助企業制定長期戰略發展規劃,並以此確定企業的融資計劃和並購擴張等資本經營的安排。
三、企業如何選擇正確的融資方式
財務顧問根據對企業的客觀論證和融資方式的可操作性分析,提供境內外的項目融資、產權融資、租賃融資、證券融資、投資基金等多種融資方式供企業比較,企業藉助專業力量,根據自身的經營目標和融資目的選擇最優的融資方案。
四、企業是否上市及其上市的時機、途徑和方法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狀況作出是否上市的可行性分析,並對企業上市作出總體規劃,確立上市時間表,提供發行上市股票不同時間地點、途徑的建議,使企業作出充分准備。
五、企業如何優化資本結構,增強擴張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問題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經營目標和資本運作情況,協助制訂現代企業制度綱要,作出企業法人治理方案和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並定期組織專家顧問團成員與企業座談交流,提供權威的企業診斷咨詢報告和管理決策方案。
六、企業在海外上市過程中如何與境外中介機構打交道
選擇既了解國內企業同時又熟悉海外資本市場,且經驗豐富有良好業績的財務顧問,可以在上市過程中為企業設計最佳的方案,並能很好地協調各機構之間的關系,使企業能順利、高效、迅速地實現上市目標。
❷ 人民幣國際化面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金融自由化程度不高,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善,發展水平還不能與人民幣國際化需求相匹配。例如,由於金融市場體系存在缺陷,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仍不暢通,2014年我國開始降息以來,無論是國債收益率還是資金利率並沒有得到較好的響應,利率政策調整對整體利率結構影響力有限。再如,雖然我國已經發展了一些人民幣離岸市場交易,但是這些市場上交易的人民幣遠非標準的離岸貨幣。如果沒有發達的離岸市場,人民幣很難成為一種國際貨幣。與此同時,人民幣在岸市場發展也相對滯後,體制機制障礙也較多,未來仍需加快發展。
其次,資本項目管製程度仍相對較高。盡管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但資本項目的很多方面仍然受到管制,主要是對證券、資本和短期資本流動的管制。在中國,除了FDI可以自由流動、開放「滬港通」外,其他資本交易,尤其是短期資本流動,仍然受到控制。在不可完全兌換的情況下,人民幣很難被居民和非居民廣泛接受。
❸ 外匯期貨的發展前景
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與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加快,一方面外匯儲備不斷增加,另一方面匯率改革後的人民幣匯率波動加大,我國迫切需要有效管理匯率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工具。目前國際上流行的匯率對沖工具有外匯遠期合同、掉期和外匯期貨,而我國的人民幣匯率衍生品目前只有遠期和掉期,將來外匯期貨的上市只是時間問題。根據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李稻葵在近期舉行的夏季達沃斯論壇上的講話,人民幣自由兌換不再是一個空想,如果沒有大的不確定性發生,未來5年人民幣將基本成為可兌換貨幣。人民幣可自由兌換後,匯率將更加穩定,中國資產也成為更重要的金融工具,屆時對外匯期貨的需求將呈爆發式增長。
❹ 外匯期貨的問題
貨幣是經濟的基礎,而政治又是經濟的延續,而政治的延續又包括外交以及軍事等,所以想要了解所有可以影響貨幣價值的因素很難,因為這個東西涉及的領域太多了。
而在單純經濟上影響貨幣匯率的經濟數字可以分為:先行指標、同步指標和滯後指標。具體包括:
1.先行指標(Leading Indicator)
先行指標是對未來的經濟發展產生影響的經濟指標的統計。市場分析者常參考這些指標分析未來經濟發展的狀況及其對今後匯率發展方向的影響。
2.同步指標和滯後指標(Concurrent Indicator and Lagging Indicator)
同步指標的變動時間與一般經濟情況基本一致,滯後指標的變動時間則往往落後於一般經濟情況的變動。這兩類指標可以顯示經濟發展的總趨勢,並確定或否定先行指標預示的經濟發展趨勢,而且通過它們還可以看出經濟變化的深度。較重要的同步指標和滯後指標有:
(1)國民生產總值(GDP)
國民生產總值是一國在一定時期內(年、季)以貨幣表示的全部產品和勞務的價值總和。它是整個國民經濟的概括,是全面反映一國經濟實力和經濟發展程度的綜合指標體系。通常美國GDP越高意味著經濟發展越好,利率趨升,美元匯率趨強。
(2)失業率(Unemployment Rate)
失業率也是代表經濟發展好壞的標志。失業率的上升,意味著經濟受阻;失業率降低,則意味著經濟發展勢頭增強。
(3)零售指數(Retail Sales Index)
零售指數是一個包括現金購買和信用賒購的指標,它反映社會消費狀況及總體經濟活動。較高的零售指數表明社會消費充分,經濟發展潛力大,利率趨升,美元匯率趨升。
(4)個人消費支出(Personal Consumption Expenditures)
個人消費支出包括個人購買商品和勞務兩方面的支出,是衡量居民消費支出的重要指標。
(5)工業生產指數(Instrial Proction)
工業生產指數反映美國生產和製造業的總生產,通常與國家經濟發展相一致。工業生產水平越高,經濟發展勢頭越好,資本投資也更多,從而帶動美元匯率上升。
(6)全國采購經理協會指數(NAPM)
NAPM指數一般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公布,反映製造業的活躍程度,常比失業率更早地顯露出上個月經濟活動發展變化的端倪。該指數高於50%被認為是製造業的擴張,低於50%則意味著經濟的萎縮。
(7)商業庫存(Business Inventory)
商業庫存反映商業部門對短期信貸的需求。商業庫存增加,可能帶動短期利率上升,使經濟發展減緩,表明經濟可能進入停滯狀態,嚴重者可能表明經濟開始衰退。
(8)設備開工率(Housing Starts)
用於衡量現存的工廠和設備閑置的情況。開工率上升,預示著經濟擴張的開始。通常80%的設備開工率被認為是工廠和設備的正常閑置,83%-85%以上則意味著經濟面臨通貨膨脹的壓力,利率趨升的壓力也變大。
(9)工廠訂單(Factory Order)
工廠訂單反映了消費者、廠商或政府對未來產出的需求。
(10)住房開工率(Housing Starts)
住房開工率是衡量建築業活躍程度的指標,而建築業又常常是經濟周期變化中的先導產業。住房開工率的上升,預示著經濟趨於擴張。
(11)消費物價指數(Consumer Price Index, CPI)
消費物價指數主要反映消費者支付商品或勞務的價格變化情況,即通貨膨脹水平的變化情況。如果CPI大幅度上升,從短期看,有助於利率上升,從而支持匯價堅挺;從長期看,實質上是通貨貶值。
消費物價指數由美國勞工部每月公布。它有兩種不同的消費物價指數:一種是職工和工人的消費物價指數,簡稱CPIW;另一種是城市居民的消費物價指數,簡稱CPIU。由於CPIU指數統計的范圍是CPIW的兩倍,它反映消費物價的參考性更高,因而深受市場人士的重視。
(12)生產物價指數(Procer Price Index, PPI)
生產物價指數反映上個月的商品生產成本,顯示生產原料價格變化狀況,從而可以據此預料未來消費價格變化的趨勢。該指數的上升意味著通貨膨脹的壓力增大。當然,由於指標未能包括一切商品折扣,所以有時會誇大物價上升的速度。
❺ 關於銀行上市問題,需要注意什麼,有哪些法律法規
公司法所稱的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開發行;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❻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6)人民幣外匯期貨上市面臨的法律問題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❼ 台期所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量為什麼大
一句話,
利潤明顯,需求很大。如果你要發分析,最好明白,為什麼外匯有什麼特點,人民幣本身交易量已經足夠大,在銀行,企業,交易機構為什麼足夠吸引這些投資機構關注。如此便很好理解了。
目前,國內實體企業規避匯率波動風險主要是利用銀行間市場的NDF(人民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和外匯互換等工具。在當前內地外匯期貨市場仍處於空白的背景下,境外交易所正在挖掘銀行、企業等大客戶利用外匯期貨的需求。
據了解,看好國內人民幣匯率風險管理的還有多家海外交易所。目前,全球范圍內已經有8個國家或地區上市了人民幣外匯期貨。其中包括美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CME歐洲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中國香港交易所[0.00%]、中國台灣期貨交易所、南非約翰內斯堡證券交易所、巴西商品期貨交易所和莫斯科交易所。具體品種既有人民幣兌美元匯率期貨,也有人民幣兌本地幣種匯率期貨。
知識延伸:外匯交易市場的特點www.hqjhw.com/2016/whzs_0201/4188.html
❽ 中國外匯市場在法律方面有什麼不完善之處越詳細越好!急急急!考試用!
中國外匯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清華大學海外中國MPA資源中心 王 信
近期中國外匯管理領域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完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提高人民幣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進一步發揮匯率在資源配置和宏觀管理中的調節作用。匯率制度與外匯市場密切相關;在很大程度上,匯率制度的選擇左右外匯市場的發展,而外匯市場的發展又影響匯率制度的運行。中國外匯市場目前還很不發達,在人民幣走向浮動匯率制的過程中,需要在加強監管的基礎上,大大提高市場的深度和廣度,增加流動性。
一、銀行間外匯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根源
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後,中國告別了計劃經濟色彩較濃、地區分割的外匯調劑市場,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外匯市場。外匯市場主要包括外匯指定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結售匯市場和銀行間市場,後者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負責管理的全國聯網的外匯交易系統為載體,是匯率形成機制的核心。中央銀行參與其間的交易,對匯率進行調控。與外匯調劑市場相比,銀行間市場盡管有了很大的飛躍,但仍存在不少問題,難以適應開放的市場經濟的需要。
1.銀行間外匯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市場交易量小。2002年,銀行間外匯市場年交易量為971.9億美元,只佔當年進出口總額的六分之一。這不但無法與發達市場相比,而且遠遠低於周邊許多小國的水平。以2001年4月為例,外匯交易中心日平均交易量僅為1.9億美元,而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分別為10億美元、10億美元、20億美元、30億美元(BIS,2002)。
第二,市場高度集中。由於制度和歷史原因,中國銀行等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占銀行間外匯市場總交易量的90%以上,其中,中國銀行2002年賣出的外匯占市場賣出外匯的一半以上。此外,在現有的匯率形成機制下,中央銀行是市場上的「超級交易商」,成為中國銀行最主要的交易對手(下文將具體說明)。未來,即使外匯交易主體有所增加,但一兩家大銀行在市場上壟斷地位的狀況也可能繼續存在,影響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場流動性差。目前,銀行間外匯市場採用分別報價、撮合成交的競價交易(auction)方式,計算機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買賣進行撮合,價格形成和市場出清自動進行。這種方式較好地體現了公平、公正和價格優化,但交易只有在買方、賣方同時存在,且買賣價格能夠匹配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交易不一定是連續的,規模受到限制,市場流動性不高,匯率波動可能較大。
第四,市場交易品種單一。目前銀行間外匯市場只有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和歐元的即期交易,尚無遠期(forward)、互換(swap)、期權(option)、期貨(futures)等交易品種。這與國際外匯市場上即期交易居次要地位的狀況有根本差異。2001年,在傳統的國際外匯市場上,遠期交易日均1310億美元,外匯互換日均6560億美元。此外,場外衍生外匯交易日均達8530億美元。相比之下,即期外匯交易日均不過3870億美元(BIS,2002)。
第五,集中交易、集中清算成本高,風險大。目前外匯指定銀行的交易員必須進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場所進行外匯買賣,銀行間市場具有集中、有形的特徵。這種市場形態常見於中央銀行居絕對主導地位、採用競價交易的外匯市場。隨著市場規模的擴大,集中交易的問題將越來越突出。如交易場所的建設和維護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容量越來越難以滿足日益增加的交易主體的需要等。
與集中交易相對應,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本外幣的集中清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承擔清算風險。未來人民幣可兌換程度提高和人民幣真正走向浮動匯率制以後,交易主體及其外匯頭寸都將迅速增多,一些實力較強的交易主體可能因信用風險、匯率風險等陷入危機。此外,由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是人民銀行的一個事業單位,由該中心承擔清算風險。實際上就是由人民銀行承擔風險,這導致市場參與者普遍缺乏風險結束,可能進行大量的高風險交易。其結果,外匯交易中心和整個市場的穩定都可能受到很大的沖擊。
2.人民幣匯率超穩定抑制了外匯市場的發展
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之所以不發達,一方面是由於人民幣可兌換程度還不高,企業和個人不能自由地支配外匯,外匯市場缺乏真正的投資主體和交易主體;另一方面,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超穩定也抑制了外匯市場的發展。
1994年開始,中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自亞洲金融危機以來,人民幣對美元名義匯率波動很少,這對外匯市場發展有較大影響。在浮動匯率制下,不論匯率是自由浮動還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主要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政府(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較小,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高。在匯率彈性較小的情況下,匯率主要反映政府的意願,外匯市場的發展受到限制,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低。在中國,由於實行強制結售匯制度和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外匯的比例管理,企業必須將規定限額以外的外匯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而外匯指定銀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出售。近年來,中國外匯收支持續順差,企業結匯和外匯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上出售外匯的數量都急劇增加。由於廣大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不能自由地買賣外匯,導致市場上供求嚴重失衡,人民幣匯率面臨一定的升值壓力。為維持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穩定,中央銀行不得不大量收購外匯,導致外匯儲備不斷攀升。可見,在很大程度上,中央銀行是外匯市場上最主要的買家,其操作直接決定人民幣匯率的 水平。
在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超穩定的情況下,政府(中央銀行)過多地介入市場運行,直接導致上述外匯市場的一系列問題,外匯市場的功能僅限於為銀行調整其結售匯頭寸服務,各類經濟主體無法通過外匯市場滿足其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的需要,市場交易主體和交易量就難以大幅度增加。由於外匯資源主要由政府而非市場機制進行分配,而競價交易又是可資利用的較簡單、直接的方式,因此,無需採用可提高市場流動性和形成真實市場價格的交易商制度。此外,政府在外匯資源分配中起主導作用,相應地負責集中清算,導致清算風險集中。在無需承擔清算風險和匯率風險的情況下,微觀經濟主體沒有動力通過多樣化的金融工具規避風險,制約了遠期外匯市場的發展。總之,在很大程度上,目前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是人民幣匯率超穩定安排的產物,也是為這一制度安排服務的。從國際經驗看,越來越多的經濟體走向浮動匯率制。[2]未來一段時間內,在保持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應改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這就需要大力發展外匯市場,減少政府幹預,提高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
二、促進外匯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
近期外匯管理部門接連推出了旨在促進市場發展的一系列措施;增加人民幣對歐元的交易;允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外幣同業拆借;延長外匯市場交易時間;將遠期結售匯業務試點從中國銀行推廣到其它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大幅度提高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結售匯外匯周轉頭寸上限;建立外匯市場報價、成交等實時監測系統,等等。但總的來看,銀行間外匯市場還遠遠不能適應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市場化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的要求。預計,隨著人民幣可兌換程度的提高,企業和個人支配外匯的自由度將越來越大,市場的潛在參與者將越來越多,為外匯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以下僅就完善銀行間外匯市場本身提出若干政策建議。
1.增加交易主體,促進公平競爭
一是培育更多有實力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是外匯市場上主要的交易主體。應進一步允許國外大銀行投資入股,加快境內中資銀行的股份制改造步伐,迅速發展其外匯業務,改變一兩家銀行在外匯市場居絕對主導地位的局面,促進公平競爭。
二是允許更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外匯市場。盡管外匯市場通常被稱為銀行間市場,但從國際經驗看,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市場上的作用越來越大。據國際清算銀行2001年的抽樣調查,與1998年相比,在傳統的外匯市場上,銀行間交易的比重從64%降至59%,銀行與非金融企業的交易從17%降至13%。相反,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交易的比重從1992年的12%上升到1998年的20%,再升至2001年的28%。這主要是由於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的外匯交易量急劇擴大(BIS,2002)。
從中國的情況看,部分實力較強、風險管理機制較完善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望成為外匯市場上重要的新興力量。為拓寬居民投資渠道,防止金融風險過於集中,應適當分流銀行儲蓄,大力培育商業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同時,在漸進、可控的前提下,允許部分境內資金通過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QDII)進行境外證券投資。境內投資者的出資和獲取收益都應該以人民幣計價,在額度內,由QDII集中辦理購匯和結匯。盡管投資的匯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但為了提高投資績效,吸引更多的投資者,QDII將有動力規避境外投資的匯率風險。因此,應允許它們進入外匯市場,通過各種金融工具進行套期保值,這將有利於增加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提高外匯市場的深度和廣度。為了增加這些機構的資金實力,應允許它們進入貨幣市場進行短期的人民幣和外幣拆借。
三是允許更多的大型非金融企業進入外匯市場。對進出口企業和其它類型企業保留外匯的限制大大放鬆甚至取消後,應允許少數大企業直接進入外匯市場進行資產組合管理和規避外匯風險,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2.引進貨幣交易商制度,提高市場流動性
在交易商制度下,交易商(通常是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專門進行外匯買賣,它們可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頭寸,隨時向市場提供流動性。有些交易商還可成為做市商(market maker),承諾按照事先設定的買賣雙向報價進行交易,使交易不受實際的外匯供給或需求的限制。例如,當某一客戶需要外匯時,即使其它客戶沒有剩餘的外匯或不願出售,他也可向做市商購買。除與客戶進行交易、滿足其需要外,為了調整外匯頭寸,交易商之間還可進行大量的交易。在成熟的外匯市場上,約85%的即期外匯交易是在交易商之間進行的。
交易商制度有多方面的優點:一是使交易能夠連續進行,大大提高了市場的流動性;二是交易商不斷根據市場預期和得到的指令調整報價,彼此間的競爭使買賣價差趨於縮小,減少了市場的交易成本;三是減少本幣外義有效匯率的波動,一項針對85個發展中國家和轉軌國家的研究己證實這一點(IMF,2003);四是交易商通過各種衍生工具規避外匯風險的需要,促進了遠期外匯市場的發展。由於上述優點,允許本幣匯率具有一定彈性的經濟體普遍採用交易商制度。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1年的一項抽樣調查,在接受調查的55個本幣具有相當彈性的基金成員中,只採用競價交易的僅佔4%,只採用交易商制度的佔44%,同時採用競價交易和交易商制度的佔48%(IMF,2001)。隨著中國外匯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和人民幣匯率彈性的增加,應適時引入這一制度,提高交易的連續性和市場的流動性。由於外匯市場可同時存在多個交易平台,交易商制度能夠與競價交易並行不悖。例如,交易商與中央銀行的交易仍可通過單向的外匯競價進行。
在中國外匯市場還很不發達,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的情況下,監管部門一方面要扶持交易商,不能過多干預,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管。一是真正按照銀行的資產質量和風險管理等標准選擇交易商,不搞行政審批和對某種類型的所有制機構進行政策傾斜。二是作為一項扶持政策,中央銀行一般只與交易商進行外匯交易,以增加交易商的交易量和市場份額。三是只要人民幣匯率在一定范圍內浮動,中央銀行就不必入市干預,淡化中央銀行「超級交易商」的色彩,拓寬交易商制度的發展空間。四是適當扶持實力較弱的交易商,盡快形成的局面。為了防止有的銀行憑借超強的外匯資金實力壟斷外匯市場,必要時中央銀行可適當向其它幾個主要交易商提供低成本的流動性,彌補其資金頭寸的一時不足。當然,這些交易商應達到一定的業績標准,借款必須以國債或中央銀行發行的融資券為抵押,不得他用。五是監管部門應密切監控交易商的交易狀況和貨幣頭寸敞口(currency open positions)[4]的變動,頭寸敞口不能突破規定的限額。在工業化國家,外匯交易商的頭寸敞口上限一般為資本金的15%-20%,近年來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取消這一限制,改為監控銀行整體的風險狀況(Mitchem,1998)。但在發展中國家,銀行外匯頭寸敞口限額仍普遍存在,一般為其資本金的20%-40%(Hartman,1994)。實證研究表明,採取銀行貨幣頭寸敞口限制,有助於減少發展中國家本幣名義有效匯率的波動(IMF,2003)。總之,中國應制定外匯交易商的頭寸口敞口限額,該限制可隨銀行抗風險能力的提高而逐步放鬆。
3.發展遠期外匯市場,增加避險工具
目前四家國有商業銀行正在進行遠期結售匯業務試點,但遠期外匯業務還僅限於銀行與客戶的零售市場。為了方便廣大客戶和外匯市場交易主體規避匯率風險,應在發展即期外匯市場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廣遠期結售匯試點,建立遠期外匯市場,開發外匯遠期、貨幣互換、期貨和期權等金融避險工具。
初期階段,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應堅持實需原則,主要為進出口貿易、經過批準的對外投資等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外匯收支規避匯率風險服務。遠期合約的期限應由市場決定,如果市場參與者不願簽訂較長期限的遠期合約,監管部門應允許期限較短的遠期合約展期,以便市場參與者規避較長時期以後的匯率風險。關於遠期外匯的定價,考慮到遠期外匯交易還存在不少限制,市場化程度不是很高,可借鑒菲律賓、韓國等國的經驗,由中央銀行根據國內外利率差異等因素制定指導性遠期匯率,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得出實際的遠期匯率。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和遠期外匯交易的進一步放開,市場定價應成為主流。外匯市場逐步走向成熟以後,應適當允許純粹的外匯投機。投機者往往能夠敏銳地發現市場匯率對均衡匯率的偏離,其交易活動有助於發揮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提高市場的流動性和運行效率。當然,外匯投機可能加劇市場波動,因此放鬆對外匯投機的限制必須慎之又慎。
4.建立分散的交易體系和獨立的清算機構
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抽樣調查,98%採用交易商制度的市場都採用分散模式,集中模式只佔2%(IMF,2001)。推行交易商制度以後,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也必然走向分散化、無形化。應逐步推行櫃台遠程交易,交易主體通過各自的電腦終端了解市場信息和進行交易,銀行間外匯市場將成為一個分散化的無形市場。屆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將主要承擔以下職能:繼續提供競價交易的平台;推動銀行間無形外匯市場的建設;聯合主要的交易商,發起設立股份制的外匯市場清算公司,等等。清算公司是按市場經濟原則獨立運作的商業實體,不再作為中央銀行的一個事業單位。其好處是,既可以避免監管部門直接承擔清算風險,又可以促使交易商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
三、防範外匯市場風險的制度建設
實行人民幣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匯率波動性可能增大,市場風險將有所增加,為了保證外匯市場的順利運行和防範風險,需要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市場微觀主體的內部控制和有關部門的外部監管。
1.加強信息披露,減少不確定性
信息是交易的基礎。及時、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於穩定市場參與者的預期,增強相互信任,保證無形、分散的外匯市場的順利運行。此外,加強信息披露,還可減少明顯處於信息劣勢的中小投資者的「跟風」行為,維護市場穩定。在相當一段時期內,即使外匯市場上的交易主體大量增加,個別銀行的主導地位也很難被動搖。因此,通過信息披露緩解小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和減少跟風行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需要及時披露的信息包括:中國國際收支和銀行結售匯狀況、國際投資頭寸和國家外匯儲備變動狀況、市場交易和交易商的頭寸變化情況等。至於中央銀行入市干預信息的披露,情況較為復雜,不同國家的做法不一。[5]普記認為,即使中央銀行不公布入市的具體時間、途徑、交易量等信息,也應事先明確入市的原則:如果存在人民幣匯率波動區間,中央銀行應明確宣布,匯率接近上下限時即可能進行干預。真正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以後,人民幣匯率沒有預設的浮動區間,但當匯率波動明顯影響人民幣實際匯率、外匯儲備或經濟發展時,中央銀行將進行干預。
2.完善交易主體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預算約束和風險約束
目前外匯市場上的主要交易主體多為國有金融機構,它們還沒有完全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由於缺乏風險約束,一旦監管部門放鬆管制,它們就可能進行低效、高風險的活動,造成市場波動和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因此,應加快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完善其公司治理結構。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是允許國外大金融機構的參股。一項對世界92個經濟體的實證研究表明,銀行完全由政府所有阻礙了金融的發展和生產率的增長,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1991年印度推行金融開放政策以後,國內企業的績效與外國金融機構在企業的持股比例正相關,說明外國金融機構有助於改善企業的治理結構和經營績效。在中國,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參股境內銀行,有利於引進國外先進的風險管理經驗,發揮外資股東對境內銀行外匯市場操作的監督作用。此外,股份制商業銀行不再享受政府擔保,有利於強化股東、利益相關者的風險意識,增強銀行的預算約束和風險約束。這樣的交易主體越多,外匯市場的穩定就越有保證。
3.加強外匯市場監管,維護金融穩定
一是監管部門對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交易主體應一視同仁,避免對國有獨資的交易主體網開一面。這樣既可以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又可防止國有獨資的交易主體因國家的扶持和隱性擔保而進行高風險活動,危及金融安全。二是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政策協調。目前與外匯交易相關的監管職能分別歸屬不同部門;外匯指定銀行、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部門負責;外匯市場支行和上述交易主體外匯業務的監管歸屬外匯局;一旦交易主體出現流動性危機和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人民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也將介入。監管職能分散,可能影響外匯市場監管的有效性。因此,各監管部門之間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決策協調機制。三是人民銀行對外匯交易主體仍應進行密切監控。盡管人民銀行不再具有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但作為最後貸款人,承擔著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為了防止外匯交易主體的日常經營風險累積成系統性金融風險,人民銀行仍應密切監控它們的資產負債和貨幣頭寸敞口的變動情況。
四、結論性評述
在很大程度上,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超穩定安排導致中央銀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上發揮了絕對主導地位,抑制了外匯市場的發展和匯率形成市場化程度的提高。隨著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年收入革,必須加快外匯市場建設:增加市場交易主體,引進交易商和做市商制度,發展遠期外匯市場,建立獨立的外匯清算機構等。在此過程中,中央銀行既要適當扶持後起的交易商,促進市場競爭,又不能過多地干預市場,其合理定位對外匯市場發展、人民幣匯率制度的完善至關重要。為了有效地防範外匯市場風險,應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外部監管和市場主體的內部風險。
注釋:
[1]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2003)的分類,匯率制度可分為釘住制度(pegged regime))和浮動制度(floating regime)。不論人民幣匯率由目前事實上釘住美元變為釘住一籃子貨幣,還是擴大其浮動區間,中國的匯率制度仍屬於釘住制度。只有當人民幣匯率的浮動無預設區間、中央銀行又可根據政策目標對匯率進行干預時,才屬於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2]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名義上實行浮動匯率制的基金成員的比重從1990年的34.6%上升到1998年的55.5%。但從實際情況看,真正實行這一制度的基金成員比重從1990年的20.1%上升到2001年的44.1%(Bubula, Otker-Robe 2002)。
[3]未來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應集合人民幣而非外匯對外投資,主要是由於:大量人民幣資金需要拓寬投資渠道,分散風險;避免給外匯持有者以對外投資的特權,防止外匯的吸引力增強而導致在境內對人民幣一定程度的替代;境外證券投資應與境內B股市場的出路統籌考慮等。
[4]即交易商外匯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量之差。這部分頭寸未經套期保值,可能面臨風險。
[5]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1年抽樣調查的26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的成員中,50%的成員不公布央行的入市干預,62%的成員不披露央行外匯干預的具體數額(IMF,200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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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003, Exchange Arrangement and Foreign Exchange Mark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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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a Porta, R., F. Lopez-De-Silanes, and A. Shleifer, 2000, 「Government ownership of banks,」 NBER Working Paper 7620.
8. Mitchem, D., 1998,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n operational perspective,」 mimeo.
(《國際經濟評論》2003.11-12)
❾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❿ 我想咨詢一下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問題,現在的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下進行國際貿易的法律風險
其他法律我也不懂,只知道貿易規則:
你如果賣一批貨給老美,老美約定按美元計價為1萬美元(假如按當前匯率價計為人民幣7萬元)。但你做出這批貨需要6個月時間,而在此期間如果人民幣升值、美元貶值,則待你6月後交貨收到對方1萬美元,此時有可能1萬美元只值人民6萬5千元。如果你利潤很薄的話,損失五千元就是一個很大的比例了,輕則你賺不到錢、重則你有虧損。
規避這種風險的辦法就是以人民幣計價(因為如果你從中國出口到美國貨物,你想賺的是人民幣、而工人工資及原材料采購也是人民幣,所以收人民幣會相對穩定你的利潤率),或以其他比較穩定的外匯價格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