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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金銀期貨南京代理

發布時間: 2021-05-12 22:39:38

A. 非法經營金銀期貨代理商是否犯罪

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是一定的,至於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情節輕重和具體的性質。
以下重點對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所涉及的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問題進行分析。

(一)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定性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那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的欺詐行為能否歸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並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從犯罪客體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稱之為「地下」,就在於其未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擅自開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違反了有關組織經營期貨交易的行政許可制度,侵犯了黃金期貨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客體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罪狀表述。其次,從客觀行為來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採取各種欺詐方法騙取投資客戶資金,這種欺詐交易行為無疑也屬於非法經營活動,應屬於「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實踐中,多數地下黃金期貨交易市場以境外交易機構境內代理為幌子,要求投資者以外幣形式存入保證金或匯入資金,從而擔任「地下錢庄」的角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有人主張,對地下金融期貨交易案件的處理可以從違反國家對於外匯管理角度入手,認定地下金融期貨交易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⑶

不過,應當看到,《刑法》第225條對「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規定是立法機關追求大一統刑法典的無奈選擇。可以說,非法經營罪本來是為了瓦解投機倒把罪這一「口袋罪」而設立,結果卻變異為一個新的口袋罪。根據現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已有十幾種行為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包括: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出版,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非法傳銷或變相傳銷,生產、銷售添加「瘦肉精」的飼料,非法經營食鹽業務,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行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經營業務,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決更是在司法解釋之外擴張了非法經營罪的內涵。如果一個罪名被指斥為「口袋罪」,可以囊括違法性質不同的行為,那就意味著其與罪刑法定原則、尊重保障人權的沖突。由於各類行為方式差別往往較大,危害性也不同,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與其它形態迥異的非法經營行為合用一個量刑標准,顯得罪刑不相適應,同時,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無單位犯罪規定,但實踐中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多是單位,如果僅追究相關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則顯然比較勉強,並使相關單位逃脫罪責。

從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將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獨立出來,單獨設置新的罪名加以規制。許多國家對期貨交易的刑事規制相當重視,所設定的期貨交易欺詐犯罪類型有很多種,包括場外交易、私下對沖、交叉交易、辦公室交易前台交易、連續交易和滾動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實報告和記錄、欺詐性誤導交易、「強行平倉」騙取資金、巧禁止令、製造設施故障、虛擬交易等。⑷與國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國刑法對諸如私下對沖等期貨交易欺詐行為都沒有規定為犯罪。借鑒國外刑事立法,建議在我國刑法中新增設一個「期貨交易欺詐」的罪名,其罪狀可表述為「在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期貨投資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刪除《刑法》第181條規定的編造並傳播影響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將這些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1條所列的其他欺詐行為類型、以及私下對沖行為都歸列入本罪的范圍。設立期貨交易欺詐罪之後,就可以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中的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分離出來,避免非法經營罪進一步「口袋化」。

(二)有關詐騙類犯罪的定性

實踐中,地下炒金公司或個人游離於政府監管之外,在其招攬客戶、業務開展中往往存在種種欺詐因素,如虛構己方系外盤代理的身份,隱瞞交易風險誇大收益等。盡管司法機關大多將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性,但並不能否定將其認定為詐騙類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包括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其與詐騙類犯罪在行為手段上都是「欺騙」性質。然而,地下金融期貨交易存在欺詐因素與其行為構成詐騙犯罪屬於兩個層面的問題,不能僅僅因為行為具有欺詐因素就認定其構成詐騙犯罪。正如有學者指出,對生活、市場、投資和投機領域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欺詐標准。在上述領域中,重點保護財產權的詐騙罪范圍呈現出不斷縮小的狀態,即「生活與刑法同在、市場進詐騙退、投資抵觸刑罰、有投機無詐騙」。⑸尤其是在投資領域,為了讓投資市場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對欺詐行為的容忍度較高,對財產權實行弱保護,詐騙罪的適用范圍相對萎縮;對於這種謀求超高回報的投機行為,法律更是不應注重保護其財產權,因為,既然參與者認識到了欺詐風險,在自身財產受損時,就不能成為詐騙罪的被害人。然而,這並不等於放棄交易秩序和市場規則的刑法保護,「地下炒金」屬於法外投機,參與者被騙,對組織者雖不宜認定為詐騙罪,但必須針對其對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的破壞予以刑事懲治。

因此,對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來說,認定其構成詐騙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的關鍵並非在於其行為方式,而在於其侵害的客體性質。在詐騙類犯罪中,詐騙罪的單一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的客體屬於復雜客體,主要客體分別為金融市場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體則為公私財產所有權;而非法經營罪的客體則為市場經濟秩序。究竟將非法經營黃金期貨行為認定為何罪,就要對刑法所重點保護的客體作出具體判斷:(1)如果行為人沒有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只是個人假借投資黃金期貨的名義,騙取特定被害人的錢財,此種行為局限於生活領域,與黃金期貨市場交易並無直接或間接聯系,也未產生擾亂正常黃金期貨市場秩序的影響,則刑法所保護的只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因而應認定為詐騙罪。(2)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採取虛構網路交易平台等欺詐手段,騙取投資客戶的錢款,符合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則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或集資詐騙罪,此時,行為人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被害人的財產權和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3)如果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而非意圖非法佔有,利用虛假的期貨交易經紀人員、工作人員身份或虛構期貨交易網路平台,在正規期貨市場之外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而投資人對此欺詐手法和虛擬規則並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認識,且抱著「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機意圖參與其中,與莊家對賭,形成互動。此時,刑法所要保護的客體不再是投資客戶的財產權,而是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對該類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非詐騙類犯罪。

B. 國內開辦「買賣黃金、外幣、期貨」等的金融投資公司需要什麼手續

到不需要什麼特別的手續,正常的營業執照工商稅務登記之類。你只要找到合適的業務,然後代理了就可以,現在國內黃金只能做
上交所
的td了。如果是想開投資公司的話,你代理國內的白銀,銅,還有
黃金TD
,還有期貨,
外盤

倫敦金
原油什麼的也都可以代理。

C. 作為一個業務員從事金融行業期貨 外匯 黃金 股票 那個好做一點

個人認為,對作為金融行業業務人員開展業務而言,好不好做,應該從兩方面來看:一是取得目標客戶對你的認同與否,客戶開發成功率高低如何;二是自己帶的客戶的投資項目回報率高還是低、業績好還是壞,客戶對您是否高度信任,對你提出的投資建議方案是否言聽計從。
就第一點而言,要看投資品種對技術性、專業性的依賴程度高低。依賴度高,開發客戶難度就低,依賴度低,開發客戶難度就高。因為對大多數人的心理來說,技術要求不高的,自己做就行了,何必給別人代理?
對大多數人來說,都會認為期貨、外匯、黃金類的投資,對技術性專業性依賴更強,這類投資,容易取得客戶的信任和依賴,如果有真實又良好的過往業績案例做為依據,對有投資意向的客戶,開發難度會低很多,也就是你說的,屬於更加好做的。而股票由於進入門檻相對低,對大多數人來說,覺得通俗易懂、技術風險不高,都是跟風操作,牛市來了,跟風做多,個個都覺得自己是股神,熊市來了,斬倉割肉,個個捂緊口袋不肯投資,爭取他們投資難度更大,一般而言不太願意把資金委託給其他人代理,這類業務的客戶開發難度就高,也就是像您說的,不太好做。
就第二點而言,我認為就國內市場而言,期貨、外匯、黃金,要比股票(特指A股啊)好做。因為,如果真有技術基礎的話,前三者是可以雙向投資盈利的。盈利機會更多;而後者A股股票只是單向盈利的,交易機會少了一般,從時間價值來說,前三者的資金利用率更高。所以我認為從技術機會而言,前三者要比股票好做。

D. 做過金融外匯期貨黃金的朋友,在這些公司上班當銷售,真的很賺錢么

確實是。金融嘛!本身就是於錢打交道,做銷售有百分之二十是靠運氣的!主要靠提成,一月別說幾十萬,幾百萬的也有。但他們說最低一兩萬就在開玩笑了,只是為了招人而已。一般做金融的業務員都是拿底薪的,但你一旦做出業績,那提成比任何一個行業都賺錢。記住,是有業績的前提下。
如還有疑問,請追問。
如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E. 在做外匯或者貴金屬期貨交易時,代理平台的贈金虧光,會讓他們產生...

總感覺有贈金的不太安全。

F. 我是一個做外匯,期貨,黃金的公司的投資顧問,這方面的業務怎麼做怎麼去挖掘客戶

做社區吧 再有問題直接網路

G. 請推薦炒黃金外匯的公司或網站

我做的不好

你看看就行!!

余額是凈賺的

當然也會有錯的時候。

H. 外匯的代理有要做期貨代理的嗎

外匯和期貨股指期貨都是相通的
最重要其實不是平台,也不是產品多寡
因為交易策略都是大同小異的
最重要可能還是安全和品牌吧.
選正規一些的比較重要.給樓主如上建議

I. 南京國際期貨外匯

國內就不可能有這樣的公司,因為目前國家不允許做外匯交易,所以不存在你說的「正規」一說。國外公司的國內代理倒是一堆一堆的,你要相信他們你就做。

J. 現在有很多代理境外外匯黃金交易的公司,請問這是否合法,如投資者想進入該領域,有何告誡謝謝!

怎麼說了,我只能說這是中國暫時沒有開放的一個市場吧。你只要找一個正規的平台(相對來說在香港金銀業貿易場A類會員安全些),而後就是有個好的操盤手帶你學習一段時間;再者就是根據自己的倉位入市,控制止損。
131743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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