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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外匯期貨認定標准和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5-06 14:34:20

⑴ 非法所得如何認定

由於國家賠償法的深入實施,近幾年來很多案件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代理人等,拿著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要求檢察機關退還法院判決未認定的部分款物。其理由是這一部分是他們的合法所得,檢察機關也無權追繳。面對此問題,檢察機關部分工作人員也包括大部分在基層工作的政法人員認為案件當事人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筆者認為: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困惑,這是因為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對追繳的性質認識不清,缺乏實際可操作性與理論上認識的欠缺性。若要走出誤區應採取如下措施:
一、分析實踐中認識誤區產生的原因
實踐過程中不少司法人員及當事人認為未被法院判決認定的部分當然就屬當事人的合法所得,實際上這是認識上的錯誤。筆者試分析誤區的產生有如下原因:
(一)法律對非法所得進行追繳的規定不明是對「非法所得」產生認識誤區的主要原因
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對非法所得的處理就是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是對追繳行為事後賠償的一種確認 ,這一規定內容比較含糊:「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而刑法中「追繳」的法律條款的規定是在量刑一節中,然而追繳又不是刑法的法定刑種,也不是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非刑法方法,因此,作為執法機關,其職權的行使,必須來自於法律的明確授權;而有關追繳這一職權沒有明確授與哪一機關按照什麼程序行使,這就導致檢察機關在行使偵查權過程中,對違法所得財物的凍結之後的程序無法律規定,就會使人產生了「沒被法院認定的財產就是合法所得」的錯誤認識。
(二)法院判決的罰沒「贓款贓物」是對「非法所得」認識誤區的另一因素
多年來,有些法院在判決書上出現這樣的判決:「判決如下:一、......;二、沒收贓款贓物折款和違法所得款共計3456元」的字樣。而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就拿著這樣的判決書來找檢察機關,並稱,法院就只認定這一部分是非法所得,那麼被你們凍結或收繳的款項的剩餘部分當然就是合法財產。乍一聽起來似乎很有道理,但究其實質來說,至少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刑法上的賦與法院職權的沒收財產刑,是針對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而不是非法所得;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沒收只是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的財物,並不是指違法所得和贓款贓物。第二,刑法第六十四條沒有明確規定沒收權由哪一機關行使。第三,即使沒收,也缺乏控辯裁這一正當程序,從而法院的判決范圍超越了指控的內容,缺乏了給被告人行使抗辯的權利與機會,這一判決沒收顯然是暗箱操作。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證實體上的公正,而程序法的不完善就必然導致部分人對非法所得產生錯誤認識。
(三)缺乏控、辯、裁程序是部分人員產生認識誤區的又一重要原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僅限於被害人及國家集體的財產直接損失,而象受賄等一些案件的受賄財物就無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其一。其二,在實踐中,檢察機關對國家集體的財產造成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比例是少得可憐。綜上兩個因素,就導致了對非法所得的認定缺乏一個控辯裁的程序,也就很難使非法所得進入一個公開、公正的程序。因而就不可避免地給一部分人帶來了沒被法院認定的部分就是合法所得的認識上的誤區。
二、正確認識追繳的性質
法律對追繳的性質沒有明確規定,也是導致認識誤區的原因之一。
如前所述,由於法律對追繳權的行使機關規定不明,同時,法律也沒有對追繳的程序予以規定,我國刑法將追繳規定在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中的量刑一節,容易讓人誤解追繳也是量刑。因而無法使廣大的執法者與普通人認識追繳的性質。而德國現行刑法典把追繳和沒收編在一節,並把這一節納入第三章犯罪的法律後果中去,誠然該國刑法也沒有將追繳列入刑罰中去,也正是如此,追繳不是刑罰及實現刑罰的方法,所以追繳就不應該是法院對被告人認定有罪的那一部分數額,而應是大於或等於有罪數額。因此,追繳不是刑罰,這是其一;其二,繳也不是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非刑罰方法,因為這二者是在不同的條文中規定的,且名稱和內容也不同。
有鑒於此,那麼追繳到底屬於什麼性質呢?筆者認為,追繳對於被追繳人來說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追繳的對象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所以從最基本的一般違法與嚴重違法(犯罪)的概念間的關系來說,判決認定有罪的部分的數額是嚴重違法的部分,而一般違法的部分是不能被認定為有罪的。作為一般違法大體可分為民事違法、行政違法,因而這兩部分的非法所得額則應予以追繳,其目的就是為實現「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這一我國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三、應明確非法財產所採用的證據證明標准
在認清追繳對於國家來說是一種權力,對於被追繳人來說是一種民事責任這一性質後,即應進入訴訟程序,無疑認定非法所得的證據證明標准應採用民事訴訟的證據證明標准。然而,現行的司法實踐中,部分人在上述因素的誘導下,在認定非法所得過程中錯誤地適用了刑事案件的證明標准,也難怪當事人也會產生這種錯誤認識!在關於訴訟中的證據證明標准問題理論上,現今只是在理論界有所認識的情況下,這部分人可能對證明標准問題沒有上升到理論高度,從而未能分清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是否相同,錯誤地把刑事案件中對證據與案件事實要求和民事案件的對證據和案件事實要求等同起來。結果就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沒被認定為犯罪事實的那一部分財產就是合法財產」。顯然這個結論與前面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的情形發生矛盾,產生這種矛盾的原因就是因為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證明標准不同。
法律界人士大多熟悉前幾年在美國發生的辛普森謀殺案,該案法院宣告辛普森無罪釋放。而被害人的近親屬對辛普森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了足以使辛普森傾家盪產的巨額賠償金。剛開始我國輿論界認為這是美國司法不公正的表現。究其實質,這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這兩種案件對人權的態度不同。刑事案件它涉及到對人的自由權、生命權的剝奪問題;而民事案件則是對人的一定數量財產權及其一定行為課加義務的問題,特別是財產的執行,它具有可回轉性的特點。作為刑事案件,人死不能復生,或是人身自由
對於個體的人來說是比生命次之重要。難怪革命先烈在追求自由與解放的過程中寫下了「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的壯麗詩篇。正是如此,美國的刑事司法對刑事案件的證明標准要求極高,特別表現在證據的收集、查證屬實及證據的量上都有些特別要求。上面提到辛普森刑事程序上,正是由於負責偵查人案件的白人警官生前曾有過歧視黑人的言論,導致其所取的證據皆不能成為定案根據,因此辛普森被無罪釋放。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司法工作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同志對刑事案件的證據質的確實與量的充分上及案件事實是否清楚上都有了較為清楚的認識。更為重要的是我國刑訴法規定的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則形成了司法工作人員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上形成的證據鎖鏈意識。因而,司法工作人員在自覺地不自覺地遵從刑事訴訟法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也即是所有證據要經過「查證屬實」(刑訴法四十二條),所有證據要形成有機鎖鏈,得出結論是唯一、排除其他可能性。
四、刑事訴訟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追繳程序
第一、在刑訴法中明確規定「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而讓被告人及辯護人有反駁與對抗的權利,避免前文所提到的法院超出公訴機關的指控范圍而判決。
第二、擴大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即對非法所得的部分予以追繳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讓其進入程序,從而使真理越辯越明。如犯罪分子的行為給國家和集體造成損失,即使察機關已扣押了其財產,也應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讓法院的判決來最終確定其賠償數額。當然即使檢察機關扣押的是其合法財產也不應屬於非法扣押,從而作為刑事賠償案件來受理。
第三、通過法院的判決予以合法的形式追繳,從而讓人明白其被追繳的部分於實體法有據,於程序法上公平、公開、公正,減少不必要的司法資源及社會資源的浪費。

⑵ 如何認定現貨交易中的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您好,
對於商品現貨市場非法從事期貨交易的認定
1認定單位

(1)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39號),人民銀行負責組織認定非法黃金期貨交易等活動。
(2)除黃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商務部、人民銀行、證監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即各地證監局,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工作。
(3)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對於沒有明確行政認定單位的,如權益類(產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有價證券、指數、利率、匯率等,可以提請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行政認定。
2認定程序
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提請出具行政認定意見。
除黃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證監局提請出具體行政認定意見。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可以由當地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致函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請進行行政認定,或由各地經偵部門層報公安部經偵局提請其進行行政認定。
3認定內容
主要是涉案人員及其會員(加盟商、代理商)的行為是否屬於 「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或「擅自從事期貨業務」。
4認定標准
對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的標準是要針對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情形進行審查,對於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屬於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在具體審查時須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確定性判斷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即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和「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情形,從而按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的禁止性規定而認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從事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1)目的要件
根據111號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准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實物。
因此,在審理相關交易行為時側重於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A. 投資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資質
現貨交易平台上進行的交易動輒幾千盎司白銀、上百噸原油,交易平台為了主張其是現貨交易,往往聲稱,投資者完全可以隨時點擊交割按鈕進行交割。但是,絕大多數投資者是自然人,他們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數量的現貨商品(特別是賣出)是否屬於非法的無照經營呢?因此投資者必然是要通過平倉的方式來了結交易。合法的期貨交易中雖然也有自然人參加,但是自然人不能進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問題。因此,投資者是否具備交割的資質成為影響現貨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貨交易轉化的一個關鍵因素。
B. 現貨平台是否有真實的倉庫和倉單存在
現貨市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快現貨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實存在的現貨是基礎。如果現貨平台沒有足夠的倉庫和倉單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達幾萬手,但僅僅只有幾手倉單甚至沒有),那麼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為了交收,而只能是對沖平倉,則轉化成為非法期貨交易。
C. 審查現貨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計算現貨交易平台的交易總量和最終的交收數量,從而判斷在現貨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為了對沖還是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來看,主要側重於審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的交易。
A. 標准化合約
所謂的標准化合約,根據111號文的定義,即是指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交易者將此類合約作為交易對象,訂立合約時,並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後,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權利義務。
B. 集中交易
審理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案件中最為核心的關鍵是認定現貨交易平台是否實施了集中交易。
所謂集中交易是指由現貨市場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人員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並為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買賣雙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行進行買賣申報,由現貨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對全部有效申報進行一次集中撮合的處理過程。
連續競價是指現貨市場按照「價格優先、市場優先」等原則形成成交價,如當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相同時,該價格為成交價;當買價高於賣價時,報價在先一方的賣方價格為成交價。
電子撮合是指眾多的買方和賣方同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撮合配對、點選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約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對於一項交易標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對手方的身份、年齡、信用狀況等除價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進行的交易。由於該交易標的物可以剝離其所有者的影響而獨立存在,因此極大地提高了其標准化、流動性水平,從而成為資本市場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於現貨交易的一般規律,不宜為商品現貨市場採用。
做市商機制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不斷地向買賣雙方提供報價,並按照自身提供的報價付出資金或商品與之成交,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獲取利潤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於做市商買賣商品的目的並不是獲取商品的所有權,而主要是低買高賣,提供流動性,與現貨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機制不宜作為現貨市場的交易制度。
5認定性質
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對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的認定的性質
關於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該認定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

⑶ 非法外匯交易如何處罰

境內機構非法使用外匯行為包括:
(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
(2)擅自經外幣作質押;
(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
(4)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境內機構有上述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法律禁止在銀行和指定的外匯調劑市場以外從事私下外匯交易。對於申購的外匯如果暫時不用,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拋售,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應當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⑷ 關於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還有效嗎

任何非法的投資活動都會受到嚴格監管與限制。而這個監管期限是無期限的。一直有效。
而非法的投資活動也會大大增加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投資風險。
強烈建議到合法經營機構進行投資活動,只要自己有本事,在哪裡投資都一樣的收益率。
有多大的收益就代表多大的風險,非法投資活動用高收益的旗幟來掩蓋高風險的實質來欺騙投資者,一定要警惕。

⑸ 非法經營期貨金額如何認定

期貨管理條例規定

⑹ 外匯期貨交易的規則主要有

外匯是一個高風險與高回報並存的行業,目前很多的投資者都在參與炒外匯。面對高風險的市場,一定要遵守一定的守則,這樣可以幫助投資者控制風險,保持最大的利潤。今天小編就說說外匯交易應遵循哪些規則?

1、每次入市買賣,損失都不應該超過本金的十分之一( 可自行約定一個比例,切記不可過大)。

我們每次在進行外匯交易時,都應該嚴格控制自己的損失,而最大的虧損量不應該超過本金的十分之一。為了能夠很好的控制,我們在進行交易的時候,最好設下止損位,這樣就可以保證自己的虧損不至於擴大。

2、永遠設立止損位

設立止損位,能有效控制投資風險。能讓外匯投資者在出錯時,也能保持資本可以再次進行買賣操作。

3、不要頻繁做單

就是不要因為買賣而買賣,在相關專家研究觀察市場投資者心理後,發現有一個這樣的現象:很多人會因為想買賣外匯而去買賣外匯,而他們的第一思考卻不是「我為什麼要買賣外匯?」,「我是否在這次買賣中能否獲得利潤?」。

4、不讓持倉轉盈為虧。

這個說起來容易,做起來確實不易。面對誘人的利潤,很多人還想獲得更多,從來不知足,到最後市場見頂,價格一步一步下跌,還抱著「這只是調整」的心態,認為「市場還會創新高」。可惜事與人違,到最後,利潤沒有了,還造成虧損。(只要有盈利不論多少你就是贏家。)

5、不逆勢而為

不逆市而為,這個應該考慮到操作的周期,來加以應用。也就是分清市場的長,中,短周期的趨勢,結合自己本身操作的周期是長,中還是短。例如,如果市場在短期是下跌,而自己的操作周期也是短期行為,那麼,就不要長期持有。

6、不懂的行情,即平倉離場

如果對自己的操作和原有看法產生了懷疑,那麼這種心態會嚴重影響投資者操作決策,這樣下去,只能造成投資錯誤。

7、只在活躍的市場買賣

只有活躍的市場,才能有獲得豐厚利潤的機會,同時也能造成損失。

⑺ 誰明白法律,進來幫我解答一下,謝謝了~~~~~~~~~~~~~~~~~~~~~~~~~~~~~~~~~~~~~~~~~~~~~

如果你是另行起照,就不屬於同一個法人,對於持卡的顧客可以不承擔接待義務,
如果還是同一個照,那摩你就必須承擔接待義務,至於內部交接問題不能轉移到顧客身上。 你讓更多辦卡的顧客在一起來起訴之前的商家,法院也會首先讓現在的經營者承擔責任。望慎重。

水電費問題屬於租賃合同的內容,你可以憑合同約定向他索要,但作為房主,對水電部門你存在給付義務。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⑻ 如何認定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類犯罪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類犯罪的監管,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犯罪發生地派出機構負責牽頭(當地證監局),根據當地證監局所屬部門受理及處置、移交司法及審判機關。

公司監管處:負責轄區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運作事務日常監管、協調處置轄區上市公司風險、負責轄區防控內幕交易工作等。負責轄區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發行人、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人等的監管工作。負責對公司類各監管對象的現場檢查工作等。負責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在轄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等。

機構監管一處:負責轄區證券經營機構和投資咨詢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包括行政許可審核、風險監管(包括監測、預警、分析和防範等)、信息安全監管、重大風險處置、機構監管協調等工作。負責對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全面檢查、例行抽查、問題或風險觸發型的專項檢查、信訪核查等。負責對轄區證券經營機構的資管業務進行監管,包括風險防範、合規監管、現場檢查等。

機構監管二處:負責轄區期貨經營機構日常監管工作,包括行政許可審核、風險監管(包括監測、預警、分析和防範等)、信息安全監管、重大風險處置、機構監管協調等工作。負責對期貨經營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全面檢查、例行抽查、問題或風險觸發型的專項檢查、信訪核查等。負責對轄區期貨經營機構的資管業務進行監管,包括風險防範、合規監管、現場檢查等。負責對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法人主體進行日常監管,包括信息披露、治理情況、內部控制、經營規范、執業活動等。負責對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法人主體的現場檢查等。

稽查處:負責自立案件及證監會交辦案件的立案、報備、調查、復核、送達、執行等工作;辦理證監會系統內外相關單位案件協查工作;牽頭承擔轄區證券期貨行業反洗錢相關協調工作。負責與轄區公檢法等機關的協調工作。

法制工作處:負責自辦案件的審理、聽證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監管措施等的法律審核工作;負責轄區普法及誠信建設等相關工作;負責對轄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監管;負責涉及本局有關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等。負責組織開展轄區投資者保護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轄區投資者保護檢查和調查評價工作,監督管理轄區市場主體投訴處理工作,支持推動轄區糾紛調解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轄區打擊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活動,協助司法機關做好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活動的性質認定工作。

綜合業務監管處:負責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相關工作;負責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協調監管工作。負責轄區資本市場的信息收集、統計、分析與發布、報送等工作;負責轄區市場發展研究等工作;負責中央監管信息平台的相關維護協調工作等。負責基本處室職責以外的其他監管工作,或根據工作需要,由局黨委靈活調整的其他職責。

⑼ 炒外匯算非法集資嗎,非法集資怎麼量刑

非法集資是個大概念,根據具體行為表現,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不同的罪名,僅以你「炒外匯」三個字,無法准確判斷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述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上述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順便說一句,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都是違法的

⑽ 為什麼把外匯叫非法期貨

因為現在國家沒有批准,不被國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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