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處理期貨法與證券法
1. 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是否受中國證券法的約束
受約束
要在美國上市,首先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審批才行,也就是說你必須先過中國這一關,才能向美國申請。既然要審批,當然受國內相關法規約束。
2. 美國為什麼不停地改變證券法
人性是貪婪的,金融就是最好的體現。瞬間就是幾萬億的資金轉移和幾個億的得失,沒有人能靠道德來自律,即便是法律嚴格管制,為了那麼驚人的利益,大家都會想盡一切辦法規避管制,鑽法律空子的,所以法律管制要不斷修改。
3. 《期貨法》立法有望加快是真的嗎
今年以來,《期貨法》立法的動態消息不斷,9月份,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上海期貨交易所第六次會員大會上表示,業界一直期盼《期貨法》完成立法,目前《期貨法》的制定工作也正在加快推進。
日前,證監會主席助理張慎峰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推動《證券法》、《期貨法》以及私募基金管理條例等修訂或制定工作。這預示著《期貨法》立法進程有望加快。
4. 美國1933年證券法的定義
第七十七條之一 簡稱
本節可簡稱為《1933年證券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 定義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本節所稱----
(一)「擔保品」是指任何票據、股票、庫存股份、公債、公司債券、借據、息票或參與任何分紅協定的證書、貨物信託證書、組織前證書或認股額、可轉讓股票、投資合同,或授權信託證書、可供擔保的存款證書、石油、煤氣或其他礦產開采權的部分的完整的股份證書、任何賣出買進期貨的選擇權證書、套利選擇權證書,或者對任何擔保品、存款證書或證券的類或指數(包括其中的任何利息或以其價值為基礎)或對任何賣出買進期貨選擇權、套利選擇權的特權,或涉及的對與外幣有關的全國證券交易的特權,或者,一般被看作「擔保品」的任何權益或憑證,或任何息票或參與分紅證書,暫時或臨時證書,收據,擔保書,訂購或購買任何前述事項的憑證或權利。
(二)「法人」是指個人、社團、全體合夥人、協會、股份公司、托拉斯、非公司組織或政府或政府部門。本項中所稱「托拉斯」應只包括這樣一種托拉斯:其受益人或各受益人的權益或各種權益是由一保證人證明的。
(三)「銷售」或「賣」應包括以價值訂立的一切售貨合同,或對擔保品或擔保物的處理。「願意賣」、「供銷」或「發盤」,應包括以價值出售擔保品或擔保物的一切企圖或意願,或表示願意購買擔保品或擔保物而提出的請求。本項中下定義的各用語,以及在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五第三款中所稱「表示願意購買」,不應包括簽發人(即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支配或被一簽發人所支配的任何人,或者與一簽發人共同受直接或間接支配的任何人)與任何承保人之間的,或者與一簽發人(即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支配,或被一簽發人所支配,或者是與一簽發人共同受直接或間接支配的任何人)有合同關系或將有合同關系的許多承保人中間的初步談判或協議。因購買證券或任何其他東西而給予或交付的,即作為紅利的任何擔保品,應最後被視為構成這種購買的主因的一部分,並被視為已經以價值出售。如果權利或特權的簽發或轉讓最初是連同擔保品一起簽發或轉讓的,使這種擔保品的持有人有權把這種擔保品變換成同一簽發人的或其他人的另一種擔保品,或者使之有權認購同一簽發人或其他人的另一種擔保品,而這種權利直到將來某個日期才能行使,那麼,權利或特權的簽發或轉讓不得被視為出售這另一種擔保品;但是在行使這種變換權或認購權時,這另一種擔保品的簽發或轉讓則應視為出售這另一種擔保品。
(四)「簽發人」是指所有簽發或打算簽發任何擔保品的人;但關於存款證、授權信託證書或抵押信託證書的擔保品,或者關於不具有董事會(或執行類似職能的人)或固定的、限定的理事會或單位形式的委員會的非公司投資托拉斯則除外。「簽發人」是指按照信託條款或簽發這些擔保品所根據的其他協定或合同,執行規章並承擔委託人或經理的責任的人或人們;但非公司的協會除外,因為它是按其規章來規定它的任何成員或所有成員的有限責任的;托拉斯、委員會或其他法律實體也除外,因為其理事或成員個人不得負擔作為協會、托拉斯或其他法律實體所簽發的任何擔保品的簽發人的責任。關於設備信託證書或類似的擔保品除外;「簽發人」是指使用或將要使用設備或財產的人;而關於石油、煤氣或其他礦產開采權的部分的、完整的股權則除外,「簽發人」是指任何這樣的權利的所有者或這樣的權利的任何股權(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的)的所有者,他為公開發售而創造其中的部分股權。
(五)「酬勞費」是指證券和換兌傭金。
(六)「領地」是指合眾國的波多黎各、維爾京群島以及各海島屬地。
(七)「州際商業」是指各州之間或哥倫比亞特區或合眾國的任何領地與任何州或其他領地之間,或任何外國與任何州、領地或哥倫比亞特區之間,或哥倫比亞特區境內的證券貿易或證券商業或證券的運輸或信息交流。
(八)「登記報表」是指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六所規定的報表,並包括附加的任何修正,以及通過查詢,作為這種報表的一部分而歸檔的或收編在其中的任何報告、憑證或便箋。
(九)「書寫」或「書面的」應包括印刷的、石版印刷的,或書寫通訊的任何手段。
(十)「說明書」是指任何章程、啟事、通告、廣告、信函或通訊,書面或通過無線電或電視,出售任何擔保品,或確認任何擔保品的出售。但下述情況除外:
1、在登記報表的有效期後發送的通訊(不同於根據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十第二款所容許的說明書),如果在該通訊以前或與此同時,有一符合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十第一款的要求的書面說明書,在發該通訊的時候,已發送給該通訊的收受者,那麼,該通訊就不得被視為說明書。
2、啟事、通告、廣告、信函或通訊,作為一種擔保品,如果按照對公共利益和對保障投資者被認為必要的或適當的規則或規章,並且在其中所可能規定的,可能允許的條件下,它說明從誰那裡可以獲得符合於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十的要求的書面說明書,此外,它只是鑒定擔保品,規定其價格,指定由誰來執行命令,並只包含著例如傭金這樣一種信息,那麼,它就不得被視為一種說明書。
(十一)「承保人」是指任何這樣的人:他為了經銷任何擔保品而已向簽發人購買,或者為簽發人進行與經銷任何擔保品有關的發盤或銷售,或者他參與對任何這樣任務的直接或間接的承保。但是不應包括這樣的人:他的利益只限於,從承保人或經紀人那裡所得的傭金不超過通常的經銷人或售賣人的傭金。本項中所使用的「簽發人」還應包括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控制或受簽發人控制的任何人,或是處於與簽發人直接或間接地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人。
(十二)「經紀人」是指任何不論是以其全部時間還是部分時間,直接或間接地,作為代理人、掮客或負責人從事於供貨、購買、銷售業務,或者經營由他人發行的證券的人。
(十三)「保險公司」是指作為保險公司組織起來的公司,其基本的主要的業務活動是填寫保險單或對由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進行再保險,它必須受州或領地或哥倫比亞特區的保險委員或類似的官員或機構的監督;或者,必須受這種公司的任何接管者或類似的官員或清理機構以其職權進行的監督。
(十四)「專帳」是指由保險公司按照合眾國的任何州或領地、哥倫比亞特區或者加拿大或其任何省的法律而制定並保存的帳目,根據法律,收入、收益及損失,不論已否實現,從資產中劃歸該帳,按照適用的合同,都被記入該帳的貸方或借方,而不考慮保險公司的其他收入、收益或損失。
(十五)「甄別合格的投資者」應指:
1、 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款第(二)項中所下定義的銀行,不論它是以個人身份還是以受託人身份行事的;第十三款中所下定義的保險公司;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登記的投資公司,或該法律第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八)項中所下定義的商業發展公司;經小企業主利益保護局許可的小企業投資公司;或雇員津貼方案,包括受《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證法》條款制約的個人退休帳戶,如果按該法第三條第(二十一)項中所下的定義,投資方案是由信託計劃作出的,那麼,這個人退休帳戶要就是銀行、保險公司,要就是經正式鑒定的投資顧問;
2、 任何這樣的人:他憑高超的理財能力、資本凈值、知識和對財政問題的經驗,以及掌管的資產數額,有資格成為一名符合委員會的規章和規則所規定的合格的投資者。
第七十七條之三 本節中證券的的種類
一、 免責證券
除下文中明確規定的以外,本節各條款不得適用於任何下述證券種類:
(一) 保留。
(二) 任何由合眾國或其領地,或由哥倫比亞特區,或由合眾國的任何一州,或由州或領地的任何行政區域,或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州或領地的任何政府執行機構,或由受控制或受監督,並按照合眾國國會所授予的權力而擔當合火國政府的執行機構的任何個人所簽發或保證的任何擔保品;或者任何上述者的任何存款證;或者由任何銀行簽發或保證的任何擔保品;或者由任何銀行簽發的或體現在聯邦儲備銀行中的權益或聯邦儲備銀行的直接義務的任何擔保品;或者對任何共同信託基金或類似的基金的任何權益或分享,而這種基金是某一銀行專為該銀行以受託者、執行者、管理者或保管者的資格所提供給那裡的資產的集體投資或再投資而保持的;作為工業發展債券的任何擔保品[如第二十六編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二)項中所下的定義],根據第二十六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其利息是可以從總收入中除去的,如果由於第二十六編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的第(四)項或第(六)項的適用[ 如同第(四)項第1段,第(五)項和第(七)項不包括在這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中而確定的],那麼,該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不適用於這種擔保品;或者對由某一銀行所保持的單一信託基金或集體信託基金的任何權益或分擔,或由某一保險公司所簽發的合同而產生的任何擔保品,與這種權益、分擔或擔保品的簽發相聯系的是:
1、 股票紅利、養老金或符合於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必要條件的利潤分配計劃;
2、 符合於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減少僱主捐獻的必要條件的年金計劃;
3、 第二十六編第四百一十四條第四款中所下定義的政府計劃。
它是由一僱主專為其雇員們或他們的受益人的利益而制定的,目的是把按該計劃而積累起來的基金的本金和收入分配給這些雇員或他們的受益者。如果根據該計劃,在償還對這些雇員及其受益者的全部債務之前,基金的本金或收入的任何部分不可能被用於或轉入除這些雇員及其受益者的專有利益以外的,本項第1段、第2段和第3段條目中所述的任何計劃以外的其他目的,那麼,根據此計劃----
(1) 捐獻就保留在單一的依託基金中,或保留在某一保險公司為單一的僱主保持的專帳中,而且根據此計劃,超過僱主捐獻的余額被劃歸購買由僱主或由直接地或間接地控制、被控制或處於與僱主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所簽發的證券(不同於對信託帳戶或專帳本身的權益或參與)之用;
(2) 此計劃也包括雇員,其中有些人或所有的人不外是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一條第三款第(一)項意義上的雇員;
(3) 這計劃是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中所述的由年金合同提供基金的計劃。
委員會,按規則和規章或命令,應給為股票紅利、養老金、利潤分配或涉及雇員(其中有些人或所有的人不外是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一條第三款意義上的雇員)的年金計劃而簽發的任何權益或參與免除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五的規則,如果委員會確實認為,這對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或適當的,而且與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及本節的政策和規定所要達到的目的又是一致的話。為了本節的目的,由某一銀行簽發或保證的擔保品,不應包括對某一銀行所保持的任何集體信託基金的任何權益或參與;所以「銀行「這一用語意指任何國家銀行,或根據各州、領地或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而組織成的金融機構,其業務大體上只限於銀行業務,並受州或領地的銀行委員會或類似官廳的管轄;至於共同信託基金或類似的基金,或者集體信託基金則除外,用語「銀行」具有《1940年投資公司法》中的同一定義。
(三) 任何票據、匯票、交換券或由流動交易產生,或其收入已被用於或將被用於流動交易的銀行承兌票,而且它在簽發不超過9個月時到期,不包括寬延期或其任何更新,其到期日也是有限的。
(四) 由一人簽發的任何擔保品,此人是專為宗教的、教育的、仁愛的、友好的、慈善的或感化的目的而組建和運作的,而不是為了金錢的利潤,所以他的凈收益的任何部分對於任何人,私人股票持有者或個人都無助益。
二 根據本條第二款提起的程序,除非法院專門下了命令,不得視為是委員會命令的延期。
第七十七條之十 計劃書中需要的資料
一 注冊聲明書中的資料;不需要的文件
除根據本款或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需要或允許的范圍外-----
(一) 除外國政府或其機構的證券外,與證券有關計劃書應包括注冊聲明書中列的資料,但不包括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第一表、第(二十八)項至第(三十二)項[包括第(二十八)項和第(三十二)項在內]中提及的文件。
(二) 與外國政府或其機構發行的證券有關的計劃書,應包括注冊聲明中列的資料,但不包括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第二表第(十三)項至(十四)項中提及的文件。
(三) 盡管本款第(一)項、第(二)項已有規定,但計劃書可自注冊聲明書生效之日起,使用9個月以上,其包含的信息不得超過使用前16個月,只要該計劃書用戶不需花不合理的開支或努力來了解或獲得這種信息。
(四) 計劃書可省略本款所要求的任何資料,只要委員會根據規則或規章把它們定為對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沒有必要或不適合。
二 規則和規章允許的概括和省略
除本條第一款中允許或要求的計劃書外,委員會應根據對於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為必要或適當的規則或規章,允許為達到本編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目的使用計劃書。該款部分地省略或概括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計劃書的資料。該款允許的計劃書可作為注冊聲明書的一部分提交,但為了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五的目的,不得被視為該聲明書的一部分。這不包括委員會根據為了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認為有必要和適當的規則和規章而另外規定的范圍。委員會可在任何時候發布命令,阻止或中止使用本款允許的計劃書,如果委員會有理由認為這個計劃書未被提交(如果要求作為注冊聲明書一部分而提交的話),或含有對重要事實不真實陳述或疏忽了要求或需要在此陳述的重要事實,不會產生誤解。而該陳述一旦按照本條發出命令,委員會應通過直接送達或發送確認的電報通知方式發出關於發布命令和提供聽證機會的通知。在任何時候由於正當理由或者如果該計劃書已被提交或已根據命令進行修正,委員會應取消或修改該命令。
三 合理的標准
為了本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目的決定什麼是合理的調查和意見的合理理由,合理的標准應為要求一個謹慎的人管理自己財產的合理標准。
第七十七第之二十五 其他政府代理機構對證券的管轄權
本節中沒有任何條款豁免任何人向合眾國政府的各個監督部門提交法律的任何條款所要求的情況、報告或其他文件。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 條款的可分性
如果本章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認為是無效的,本章其餘條款或該條款對人或情況的適用,除那些被認為無效的以外,不得因此受到影響。
5. 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了嗎
北京2月9日消息
據證監會官網消息,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內幕交易案,2宗短線交易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
1宗內幕交易案中,上海飛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飛田通信)時任董事鄒文傑系飛田通信收購南京通用電器有限公司股權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鄒文傑利用「周某鳴」新三板證券賬戶買入「飛田通信」26,000股(復權後為34,000股),沒有違法所得。鄒文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鄒文傑處以4萬元罰款。
2宗短線交易案中,一是截至2016年2月28日,林廣茂控制使用的「林廣茂」賬戶和「趙某馨」賬戶合計持有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冠豪高新)股票占冠豪高新總股本的6.88%。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間,「林廣茂」賬戶買入「冠豪高新」3,307,747股。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間,「林廣茂」賬戶賣出「冠豪高新」12,298,744股,構成短線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5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林廣茂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二是徐自發在擔任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格力電器)董事期間,於2016年11月24日控制使用「徐自發」賬戶買入「格力電器」575,300股,於2017年5月22日賣出「格力電器」400,825股,構成短線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規定。事後徐自發及時向上市公司進行了報告,並主動向公司上繳了所得收益。依據《證券法》第195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徐自發給予警告,並處以8萬元罰款。
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2007年11月7日至調查日,賈俊琪就職於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間內,賈俊琪利用「賈某蘭」「高某琴」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盈利約34.3萬元。賈俊琪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沒收賈俊琪違法所得約34.3萬元,並處以約34.3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依法履行職責,實施有效監管,切實維護資本市場「三公」原則。
6. 試比較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一條與中國證券法第一條的區別(英文回答)哪位高人幫幫忙吧,謝謝了。
你是我的學生吧!這個問題網路是沒有的!仔細看那本黑寶典!祝你考試順利!
7. 什麼是美國證券法解讀
《美國證券法解讀》:「盡管聰明的律師可以通過成文法、規則和案例而輕松地自學某些領域的法律,但聯邦證券法並非其中之一。如果將1933年《證券法》及其規則和案例交給一位求知慾較強且天資聰明、但未曾接觸過聯邦證券法的律師,讓他進行幾周的閉戶研究,那他有可能對這一領域知之甚多,卻仍不得要領。證券法律尤其是《證券法》是復雜的——它是這樣一個謎題:從表面上看來,用許多方法都能解釋得通,但事實上其中僅有一種才是正確的。《美國證券法解讀》的目的即在於幫助解決這個難題。」《美國證券法解讀》首先簡要介紹了美國證券法之由來。由於缺乏管制而產生的種種問題導致了美國1929年證券市場的崩潰。這些問題以及隨之產生的崩潰是引起經濟大蕭條的主要原因,並導致了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美國經濟的癱瘓。從這次慘痛的經歷中,作者領悟到證券的買賣必須要有實質性的管制。作者認為有三件事是證券法必須完成的。首先,當公司發行其證券及公司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被交易時,證券法必須迫使公司給出全面且公正的披露。第二,證券法必須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運行。否則,投資者將遭受欺騙。第三,證券法必須迫使投資者主要使用他們的自有資金,而非借貸資金,來購買證券。中國的讀者們在閱讀《美國證券法解讀》之後,將了解到美國證券法是如何處理這些必須解決的問題並維持一個公平,積極且穩定的證券市場。
8. 求1933年美國證券法與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的原文
1933年美國證券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a33.pdf
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ea34.pdf
《1933年證券法》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監管立法的典範,更為各國仿效和借鑒的對象,我國證券立法亦是如此。又稱證券真實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條, 是第一部真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聯邦立法,也是美國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資監管法,包含了州藍天法的許多特色。《證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並在附件A中詳細列舉了發行人必須披露的具體內容。
《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世界許多國家證券法的影響極大,是許多國家證券法的藍本。美國證券法由於比較好地反映了證券市場的法則,適應了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因此,對我國也極具重要的參考和借鑒價值。
9. 美國股指期貨法律監管機構有哪些
美國對金融體系的監管機構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SEC),另外一個是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
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簡稱美國證監會(SEC),於1933年美國國會成立的政府委員會,通過了《1933證券法案》和《1934證券交易法案》,負責監督證券市場及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以及負責監督美國的企業收購項目。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在1974年由美國國會建立,最初任務是監管美國的商品期貨和期權市場。以後CFTC的任務范圍逐漸更新和擴展,尤其是在得到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 of 2000(CFMA)的授權後。負責監管商品期貨、期權和金融期貨、期權市場。CFTC的任務在於保護市場參與者和公眾不受與商品和金融期貨、期權有關的詐騙、市場操縱和不正當經營等活動的侵害,保障期貨和期權市場的開放性、競爭性的和財務上的可靠性。
10. 麥考林如果真的違反美國證券法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33 Act下面對於fraud的責任主要有3個來源,分別是是Section 11, Section 12, 以及rule 10b-5. 我不知道具體案情,草草搜了一下,新聞說是相當於"《股票注冊上市申請書》以及《招股說明書》中包含或允許包含重大錯誤或誤導聲明".前者是registration statement 後者是prospectus
section 11 針對的就是registration statement的fraud
section 12a1是any violation of section 5的責任,section 5就是美國證券法核心制度之一的gun-jumping制度
section 12a2是prospectus造假的責任
10b-5是任何銷售股票過程中的隱瞞欺詐行為的責任
所以section 11, 12a2和10b-5應該都會觸及到,具體每個條款下設計的處罰方式和尺度不盡相同,不過remedies大體說就是要麼rescissionary right (撤銷合同) 要麼就是damage 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