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國債期貨論文
❶ 國債期貨的介紹
國債期貨(Treasury future)是指通過有組織的交易場所預先確定買賣價格並於未來特定時間內進行錢券交割的國債派生交易方式。國債期貨屬於金融期貨的一種,是一種高級的金融衍生工具。它是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金融市場不穩定的背景下,為滿足投資者規避利率風險的需求而產生的。美國國債期貨是全球成交最活躍的金融期貨品種之一。2013年9月6日,國債期貨正式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
❷ 求《金融衍生工具發展及監管》論文
提供幾個相關聯論文供你參考:
論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及其監管:http://www.lw90.com/paper/jingjilunwen/jinrongzhengquan/20060615/51720/index.html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http://qiqi8.cn/article/1/8/2007/2007072554258.html
瑞富破產警示中國開發金融衍生產品業務要謹慎:http://qiqi8.cn/article/42/193/194/2006/200610039757.html
金融衍生工具對財務會計理論的沖擊及對策:http://qiqi8.cn/article/54/208/209/2007/2007051548497.html
從中航油巨虧事件再看金融衍生產品:http://qiqi8.cn/article/42/193/201/2007/2007051447944.html
加強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審計:
http://www.studa.net/Audits/060722/10104687.html
新加坡:衍生產品市場和金融監管的發展及借鑒:
http://business.sohu.com/20051128/n240818110.shtml
OTC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及其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http://www.66wen.com/02jjx/jingjixue/jinrong/06514/15759_2.html
參考《金融衍生工具--發展與監管》
美國金融衍生工具監管體制及各項改革提議:
http://wwjj.xiashanet.com/2004-12-9/news2004129133713.htm
芻議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監管
http://www.shandongkuaiji.com/Article/kjlw/glkj/200704/29443.html
論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及監管
http://a.lwen8.com/LunWen/Html/5903.shtml
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監管法制構建中的三個關鍵問題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0594
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及其規范監管的探討
http://www.cfrn.com.cn/paper/download.php?filename=20030909474.pdf&PHPSESSID=
希望以上相關論文對你能起到一些作用。
❸ 要用它做期末論文,327國債期貨價格分析用的,有沒高手幫忙闡述一下(上漲、下降的原因。1000字左右。急)
國債327事件原因之深度分析
中證視點:強化中介責任 推進發行改革 鬆口氣 時未至 A股發行可向Facebook學什麼 山城裡的「麻辣會」 搶手的礦產信託 上交所1、管金生在最後交易日的臨收市前拋出700多萬口合約把合約價格打壓下去。但是在收市後所有未平倉的合約都要進行實物交割,他根本交割不了這么多國債。為什麼還要這么做?
事件猜測猜測:管金生在臨收市前拋出大量空單的目的有兩個:(1)促成協議平倉;(2)打壓國債期貨的價格,降低結算價格。所謂協議平倉,一般都是在多、空雙方都出現違規行為的情況下,監管者通過行政手段強制雙方平倉。協議平倉的原則一般是「賠者少賠,賺者少賺」。在327事件發生前,國債期貨市場上已經有過多次協議平倉,並且在327國債事件中多、空雙方都違規了,管金生當然不肯就這么束手就擒。於是乎,他就棋行險招,大拋空單,以造成更大的影響,使監管者和社會注意到該事件,並可能發現多、空雙方都違規的事實,從而迫使監管者再次行政干預,促成協議平倉。因為協議平倉時的價格一般是以收市日的結算價格為參照的。所以,如果大量拋單的兩個目的都達到的話,管金生就可能不僅減少了自己的損失,還能把多頭主力(中經開)也拉下水,以解心頭之恨。
金融背景當時期貨市場管理很亂,國債期貨是十分狂熱的。貼補率的博弈1994年,國內面臨兩位數的高通脹壓力,銀行儲蓄利率達到10%以上,固定利率的國債自然少人問津,當時公布的保值貼補率為8%,而且每月都不斷上升,到12月突破兩位數,受此刺激,「327」國債期貨的價格開始直線上漲。從1994年10月的110多元上漲到1995年初的140多元,上漲了20%多。
當時,國債期貨保證金的標準定在2.5%,也就是繳納250萬保證金可以做1億元市值的交易,20%以上的上漲幅度意味著在短短的三個月內,買入者已經有了相當於本金十餘倍的暴利!投資機構能日進千萬,欣喜若狂。當時有這樣一個插曲:某機構客戶代表上午打電話給公司本部,要求再想辦法籌資,趁行情如火如荼再做1000萬進去,但過了一小時後,該客戶電話再次打回本部,告訴那邊說:你那1000萬不用籌了,我這邊剛才已經賺出來了!「327」國債應該在1995年6月到期,它的9.5%的票面利息加保值補貼率,每百元債券到期應兌付132元。與當時的銀行存款利息和通貨膨脹率相比,「327」的回報太低了。
內部傳言於是從1995年2月初開始,市場上開始傳聞財政部又將提高保值貼補率,「327」國債將會以148元兌付。面對傳聞,市場出現了急劇分化,權傾一時的國內證券界「教父」人物,時任萬國證券總裁管金生認為,宏觀調控三年的三大目標第一條就是治理居高不下的通貨膨脹,因此沒有可能再提高保值貼補率,而且財政部也沒有必要為此多支付10多億元的利息,使財政更加吃力。管金生的觀點代表了當時一批券商的看法,因此,他們把寶都押在做空上。
這個時候,中國經濟開發總公司開始進場堅定地做多,當時市場上絕大部分的中小散戶和部分機構也做多,他們的看法就是通貨膨脹短期內肯定是控制不住的,保值貼補肯定會漲,327國債的兌付價也會跟著漲。到當年的2月中旬,「誰是敵人,誰是朋友」,市場界限已經清楚的劃出來了:滿山遍野的散戶和中小機構,跟著「多頭司令」中經開做多;萬國證券和遼國發等一批機構做空。到2月23日,「327」合約每漲跌1元,萬國的賬面上就將浮動4億元的盈虧。有知情者後來評論說,其實這個時候,多空都已經沒有退路了,由對政策預期的差異變成了市場上的資金博弈。
法律手段法律手段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規約束。1994年11月22日,提高「327」國債利率消息剛面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國債期貨就出現了振幅為5元的行情,未引起注意,許多違規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在「327」國債的前期交易中,萬國證券預期已經形成錯誤,當出現無法彌補的巨額賬面虧損時,乾脆以攪亂市場來收拾殘局。事發後第二天,上交所發出《關於加強國債期貨交易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頒布了《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國終於有了第一部具有中國性效力的國債期貨交易法規。但卻太晚了。
保證金規定不合理,炒作成本極低。「327」事件前,上交所規定客戶保證金比率是2.5%,深交所規定為1.5%,武漢交易中心規定是1%。保證金水平的設置是期貨風險控制的核心,用500元的保證金就能買賣2萬元的國債,這無疑是把操縱者潛在的盈利與風險放大了40倍。這樣偏低的保證金水平與國際通行標准相距甚遠,甚至不如國內當時商品期貨的保證金水平,無疑使市場投機成分更為加大,過度炒作難以避免。
缺乏規范管理和適當的預警監控體系。漲跌停板制度是國際期貨界通行的制度,而事發前上交所根本就沒有採取這種控制價格波動的基本手段,出現上下差價達4元的振幅,交易所沒有預警系統。當時中國國債的現券流通量很小,國債期貨某一品種的可持倉量應與現貨市場流通量之間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並在電腦撮合系統中設置。從「327」合約在2月23日尾市出現大筆拋單的情況看,交易所顯然對每筆下單缺少實時監控,導致上千萬手空單在幾分鍾之內通過計算機撮合系統成交,擾亂了市場秩序,鑽了市場管理的空子。
管理漏洞管理漏洞,透支交易。中國證券期貨交易所以計算機自動撮合為主要交易方式,按「逐日盯市」方法來控制風險,而非「逐筆盯市」的清算制度,故不能杜絕透支交易。交易所無法用靜態的保證金和前一日的結算價格控制當日動態的價格波動,使得空方主力違規拋出千萬手合約的瘋狂行為得以實現。
監管職責監管職責不明確。中國的國債期貨交易最初是在地方政府的批准下推出的,《辦法》頒布前,中國一直沒有在法律上明確國債期貨的主要主管機構。財政部負責國債的發行並參與制定保值貼補率,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的審批和例行管理,並制定和公布保值貼補率,證監會負責交易的監管,而各個交易組織者主要由地方政府直接監管。多頭監管導致監管效率的低下,甚至出現監管措施上的真空。
❹ 請問什麼是國債期貨有哪位了解的嗎最好是簡單的說一下國債期貨的特點。
指通過有組織的交易場所預先確定買賣價格並於未來特定時間內進行錢券交割的國債派生交易方式。國債期貨屬於金融期貨的一種,是一種高級的金融衍生工具。它是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金融市場不穩定的背景下,為滿足投資者規避利率風險的需求而產生的。美國國債期貨是全球成交最活躍的金融期貨品種之一。
2013年9月6日,國債期貨正式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國債期貨是中國首隻金融期貨。期貨交易是一種復雜的交易方式,它具有以下不同於現貨交易的主要特點:⒈國債期貨交易不牽涉到債券所有權的轉移,只是轉移與這種所有權有關的價格變化的風險。⒉國債期貨交易必須在指定的交易場所進行。期貨交易市場以公開化和自由化為宗旨,禁止場外交易和私下對沖。⒊ 所有的國債期貨合同都是標准化合同。國債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是一種杠桿交易。⒋國債期貨交易實行無負債的每日結算制度。⒌國債期貨交易一般較少發生實物交割現象。如果想得到更權威的解答,建議去今日英才聽下有關 課程,講述的很仔細全面
❺ 國債期貨與國債ETF是什麼關系
一、國債期貨與國債ETF的區別:
ETF是指數基金,國債ETF說明這個基金是用來買國債的,通常情況是國債現貨。國債期貨是期貨的一個品種,它的標的物是國債,價格跟國債高度相關。
二、定義簡介:
1、本次國泰基金擬發行國泰上證5年期國債ETF。該基金採用優化復製法跟蹤上證5年期國債指數,投資范圍以標的指數成分券及備選券為主,包括國內依法上市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2、國債期貨(Treasury future)是指通過有組織的交易場所預先確定買賣價格並於未來特定時間內進行錢券交割的國債派生交易方式。國債期貨屬於金融期貨的一種,是一種高級的金融衍生工具。它是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金融市場不穩定的背景下,為滿足投資者規避利率風險的需求而產生的。美國國債期貨是全球成交最活躍的金融期貨品種之一。2013年9月6日,國債期貨正式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
3、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通常又被稱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簡稱「ETF」),是一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可變的一種開放式基金。
❻ 什麼是國債期貨
國債期貨是指通過有組織的交易場所預先確定買賣價格並於未來特定時間內進行錢券交割的國債派生交易方式。國債期貨屬於金融期貨的一種,是一種高級的金融衍生工具。它是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金融市場不穩定的背景下,為滿足投資者規避利率風險的需求而產生的。 期貨交易是一種復雜的交易方式,它具有以下不同於現貨交易的主要特點: 1. 國債期貨交易不牽涉到國債券所有權的轉移,只是轉移與這種所有權有關的價格變化的風險。 2. 國債期貨交易必須在指定的交易場所進行。期貨交易市場以公開化和自由化為宗旨,禁止場外交易和私下對沖。 3. 所有的國債期貨合同都是標准化合同。國債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是一種杠桿交易。 4. 國債期貨交易實行無負債的每日結算制度。 5. 國債期貨交易一般較少發生實物交割現象。
❼ 國債期貨(TF合約)怎麼算盈虧不要談美債!我將直接無視!
盈利(93.956-92.622)*10000=13340元,實際當然還要除去傭金,傭金具體要看你開戶的公司的傭金比例了。需要保證金93.956*10000*4%=37582.4元,當然還要有交傭金的。
國債期貨是指通過有組織的交易場所預先確定買賣價格並於未來特定時間內進行錢券交割的國債派生交易方式。國債期貨屬於金融期貨的一種,是一種高級的金融衍生工具。它是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金融市場不穩定的背景下,為滿足投資者規避利率風險的需求而產生的。
❽ 什麼是國債期貨
國債期貨是指通過有組織的交易場所預先確定買賣價格並於未來特定時間內進行錢券交割的國債派生交易方式。國債期貨屬於金融期貨的一種,是一種高級的金融衍生工具。它是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金融市場不穩定的背景下,為滿足投資者規避利率風險的需求而產生的。
❾ 金融衍生研究的論文
第一節 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和特徵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金融衍生工具又稱「金融衍生產品」,是與基礎金融工具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金融變數之上,其價格取決於後者價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通過預測股價、利率、匯率等未來行情走勢,採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利金簽訂遠期合同或互換不同金融商品等交易形式的新興金融工具。
1、美國《財務會計准則第133號》的定義:衍生工具是同時具備下列特徵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和約:
(1)具有①一個或多個基礎變數;②一個或多個名義金額或支付額度。具有專門條款規定結算金額,某些情況下要說明是否需要結算.
(2)不許要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因素變動具有類似反應的的其他類型合約相比,要求較少的凈投資。
(3)合約條款要求或允許凈額結算,可以通過外在與合約的方式,方便地結清頭寸,或者允許交割某種資產使得接受方頭寸與凈額結算無顯著差異。
2、《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定義:衍生工具是指有以下特徵的工具:
(1)其價值隨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類似變數的變動而變動
(2)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條件變動具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較少的凈投資。
(3)在未來日期結算。
2005年我國財政部《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暫行規定(試行)》基本沿用了國際會計准則對衍生品和嵌入式衍生品的定義,並明確規定,金融衍生品全部歸類為「交易型金融資產或負債」,其後續計量按「公允價值」計算,形成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徵
1、跨期性:首先是對價格因素變動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按照某一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合約,涉及到金融資產的跨期轉移
2、杠桿性: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利金就可以簽訂大額員期合約或互換不同金融工具。例如期貨交易保證金為合約金額 5% ,則可以控制 20 倍於所投資金額合約資產,實現以小博大。
3、聯動性:指金融工具的價值與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緊密聯系,規則變動。
4、不確定性和高風險:①易雙方違約的信用風險、②資產或指數價格變動的市場風險、③缺乏交易對手而不能平倉或變現的流動性風險、④交易對手無法按時付款或交割可能帶來的結算風險、⑤人為錯誤或系統故障或控制失靈的運作風險、⑥違約而成的法律風險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分類 (新)
(一)按照產品形態和交易場所分類:
1、內置性衍生工具:指嵌入到非衍生合同(也稱主合同)中的金融衍生工具,該衍生工具是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現金流量按照特定的利率、金融工具的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類似變數的變動而發生調整,例如目前公司債券條款中可能包含贖回條款、返售條款、轉股條款、重設條款等等。
2、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指在有組織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權產品,期貨合約、期權合約。
3、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二)按照基礎工具種類分類:股權類產品金融衍生工具、貨幣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其他衍生工具(管理政治風險的政治期貨、氣溫變化的天氣期貨、管理巨災風險的巨災衍生產品等)
(三)按照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點分類:金融遠期合約、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互換、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產生與發展趨勢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產生與發展
1、金融衍生工具產生的最基本原因是避險
2、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金融自由化進一步推動了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
(1)取消對存款利率的最高限額,逐步實現利率自由化
(2)打破金融機構經營范圍的地域和業務種類限制,允許各金融機構業務交叉、互相自由滲透,鼓勵銀行綜合化的發展;
(3)放鬆外匯管制
(4)開放各類金融市場,放寬對資本流動的限制。
3、金融機構的利潤驅動是金融衍生工具產生和迅速發展的又一重要原因。
4、新技術革命為金融衍生工具的產生與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與手段。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新發展
1、風險管理型創新。
2、增強流動型創新
3、信用創造型創新
4、股權創造型創新
第二節 金融遠期、期貨與互換
一、現貨交易、遠期交易、期貨交易
(一)現貨交易:「一手錢一手貨」
(二)遠期交易
(三)期貨交易
二、金融遠期合約與遠期合約市場:
金融遠期合約是最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是交易雙方在場外市場上經過協商,按約定的價格(稱為遠期價格)在約定的未來日期(交割日)買賣某種標底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變數的合約)
(一)股權類資產的遠期合約
(二)債權類資產的遠期合約
(三)遠期利率協議
(四)遠期匯率協議
三、金融期貨合約與金融期貨市場
(一)金融期貨的定義和特徵
1、金融期貨定義:首先了解期貨交易:交易雙方在集中性的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期貨合約的交易 ;期貨合約:由期貨交易所涉及的一種對指定的商品的種類、規格、數量、交收時間和交收地點都作出統一規定的標准化協議書;以各種金融商品(外匯、債券、股票價格指數)為標的物的期貨交易方式。
2、金融期貨的基本特徵
(1)交易對象不同:現貨交易的是有具體形態的金融商品,是代表一定所有權或債權的金融商品;而期貨交易的對象是金融期貨合約
(2)交易的目的不同:現貨交易是為了獲得價值或收益權,為了籌集資金或尋找投資機會;而期貨交易是為了套期保值,為不願意承擔價格風險的生產經營者提供穩定成本、保住利潤的條件。
(3)交易價格的含義不同: 金融現貨交易價格是通過公開競價、某一時點上的均衡價格,金融期貨交易雖然是在交易過程中形成,但是它是對未來價格的預期
(4)交易方式不同。金融工具的現貨交易要求在成交後幾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與金融工具的全額交割,成熟的市場也會實行保證金制度,但所涉及資金或證券的缺口由經紀商借給交易者,要收取相應利息。期貨交易則實行保證金制度和逐日盯市制度,交易者並不需要在交易的時候擁有或借入全部的資金或基礎金融工具。
(5)結算方式不同:現貨交易轉讓;對沖結算
3、金融期貨與普通遠期交易之間的區別:
(1)交易場所和交易組織形式不同
(2)交易的監管制度不同
(3)金融期貨交易是標准化交易
(4)保證金制度和每日結算制度導致違約風險
(二)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制度
1、集中交易制度
2、標准化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
3、保證金及其杠桿作用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
5、限倉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
(三)金融期貨的種類:
1、外匯期貨
外匯期貨產生的背景:為防範外匯匯率風險而產生(外匯市場匯率的不確定性)( 1970 年代初)
外匯匯率風險的種類:
商業性外匯風險是在國際貿易中因匯率變動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金融性外匯風險包括債權債務風險(國際借貸中因匯率變動)和儲備風險(外匯儲備的匯率風險)
2、利率期貨
其基礎資產是一定數量的與利率有關的某種金融工具,主要是各類股定收益的金融工具,主要是為了規避利率風險而產生的。
(1) 債券期貨:以國債期貨為主的債券期貨市各主要交易所最重要的利率期貨品種。
(2) 主要參考利率期貨:libor、hibor
(3) 股權類期貨
①股指期貨 :最早產生於 1982 年美國堪薩斯農產品交易所的股值期貨交易 ,以股票價格指數為標的物和交易對象進行交易,採用現金結算的方式,合約的價值以股票價格指數值乘以一個固定的金額來計算 ;出現的股指期貨情況: CME 推出的標准普爾 500 種股票價格綜合指數期貨、 NSE 推出的綜合指數期貨,堪薩斯農產品交易所推出的價值線綜合指數期貨; 1983 年悉尼期貨交易所推出股值期貨; 1984 年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推出的金融時報 100 種股值期貨;香港恆生價格指數期貨
②單只股票期貨:以單只股票作為基礎工具的期貨,買賣雙方約定,以約定的價格在合約到期日買賣規定數量的股票。
③股票組合期貨:
(四)金融期貨的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 :是通過在現貨市場於期貨市場同時作出相反的交易方式 。
(1)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
(2)套期保值的基本作法
2、價格發現功能 :在公開股票高效競爭的環境種通過集中競價形成期貨價格的功能期貨價格具有預期性、連續性和權威性的特點,因為將眾多影響供求關系的因素集中在交易場內,通過公開競價集中形成一個統一的交易價格
3、投機功能
4、套利功能
金融期貨的集中交易制度
交易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所的職責:提供交易場所和設施;制定標准化期貨合約;制定交易的規章制度和交易規則;監督交易過程;控制市場風險;提供交易信息;監督和組織期貨交易
交易所採取會員制。非會員只能通過委託會員經紀商交易
撮合成交方式:
做市商方式:報價驅動方式,交易者接受報價
競價方式:指令驅動方式,通過撮合中心直接匹配撮合
金融期貨的標准化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
期貨合約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關批准後向市場公布
合約包括的內容:品種、交易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每日限價、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後交易日、交割日、交割地點與方式,變數是標的商品的交易價格
設計是為了方便交易雙方在合約到期前做一筆相反的交易進行對沖,避免實物交割,達到保值和獲利的目的。
大約 2% 左右的期貨合約需要進行最終交割
金融期貨的保證金及其杠桿作用
設立保證金制度是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提高效率
初始保證金
維持保證金
保證金水平:由結算所規定,水平一般在 5-10% ,但最低為 1% ,最高達到 18%
保證金水平體現杠桿作用
金融期貨的交易結算所
由獨立的結算所作為清算機構,採取會員制
結算所職責:確定並公布每日結算價及最後結算價;負責收取和管理保證金;負責對成交的合約進行逐日清算;對結算所會員的帳戶進行調整平衡;監督到期合約的實物交割以及公布交易數據等信息
無負債結算制度
又稱逐日盯市制度,以每種期貨合約在交易日收盤前最後 1 分鍾或幾分鍾的平均成交價作為當日結算價,與每筆成交價進行對照,計算浮動盈虧,進行隨時清市。
以一個交易日為最長結算周期,並對所有帳戶的交易頭寸按不同到期日計算,要求所有交易盈虧及時結算,能夠及時調整保證金帳戶,控制市場風險。
結算所的角色
所有交易登載在結算所帳戶上,成為所有交易者的對手,充當所有買方的賣方和所有賣方的買方。在合約對沖或到期平倉時負責清算盈虧
交易所成為所有和約的履約擔保者,承擔所有的信用風險,省去交易者對交易雙方財力、資信情況的審查。
金融期貨的限倉制度
定義:為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範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形式:根據保證金數量規定持倉限額、對會員的持倉量限制和對客戶的持倉量限制
限倉原則:近期嚴於遠期、套期保值與投機區別對待;機構與散戶區別對待、總量限倉與比例限倉相結合、相反方向頭寸不可抵消等
金融期貨的大戶報告制度
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的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並判斷大戶的交易風險狀況
大戶報告制度是限倉制度的前一道屏障
(五)金融期貨的理論價格和影響因素
1、金融期貨的理論價格:
購買現貨並持有的機會成本=買價(當前現貨價格)+持有期的資金利息-持現貨金融工具獲得的利
息或紅利以及在投資收益
購買現貨並持有的機會成本=買價(當前期貨價格)
2、影響金融期貨價格的主要因素
(1)現貨價格
(2)要求收益率或貼現率
(3)時間長短
(4)現貨金融工具的付息狀況
(5)交割選擇權
四、金融互換交易
互換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條件,在約定的時間內定期交換現金流的金融交易,可分為貨幣互換、利率互換、股權互換、信用互換等
第三節 金融期權與期權類金融衍生產品
一、金融期權的定義和特徵
(一)金融期權的定義: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期權交易形式 。期權交易是買入者在向賣出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後,獲得了能在規定期限內以某一特定價格向出售者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權力,核心是一種權力,是否履行由買入者根據收益大小衡量
期權交易是一種單方面的有償讓渡。期權的買方通過支付期權費擁有這種權力,但不承擔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在收取了期權費後,必須按合約履行承諾
(二)金融期權的特徵:最主要特徵在於它僅僅是買賣權利的交換
(三)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
1、基礎資產不同。
2、交易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
3、履約保證不同。
4、現金流轉不同
5、盈虧特點不同。
6、套期保值的作用和效果不同。
二、金融期權的分類
(一)選擇權的性質:買入期權 - 看漲期權,賣出期權 - 看跌期權
(二)履約時間不同分為:歐式期權、美式期權和修正的美式期權
(三)按照金融期權基礎資產性質不同:股票期權、股指期權、利率期權、貨幣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互換期權 。
三、金融期權的功能: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
四、金融期權的理論價格及其影響
(一)金融期權的內在價值
履約價值,期權合約本身具有的價值,即買方執行期權能獲得的收益。 內在價值的大小取決於期權協定價格與標的物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 協定價格是期權買賣雙方在期權成交時約定執行買賣標的物的價格。
依據協定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期權可以分為實值期權、虛值期權和平價期權
以 Evt 表示內在價值, s 表示市場價格, x 表示協議價格, m 交易單位,則
看漲期權的內在價值為:若 S>X ,則 Evt= ( s- x).m ,否則為 0 。
看跌期權的內在價值為:若 S<X ,則 Evt= ( s- x).m ,否則為 0 。
(二)金融期權的時間價值
外在價值,期權買方購買期權實際上支付的價格超過內在價值的部分價值 ,期權買方之所以願意支付較高的額外費用,是希望標的物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市場價格的變動,導致內在價值增加
間接計算:用實際價格減去內在價值
(三)影響金融期權價格的因素
1、協定價格與市場價格:價格關系決定了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 價格差距越大,則時間價值越小
2、權利期間,即期權剩餘的有效時間,期權成交日到期權到期日的時間。期權期間越長,期權價格越高
3、利率。短期利率變動影響期權價格。關系復雜
4、基礎資產的價格波動性。
5、基礎資產的收益。標的資產收益率越高,看漲期權的價格越低,而看跌期權的價格越高。
五、權證(新)
定義:基礎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其間內或特定日期內,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一)權證的分類:
1、按基礎資產分類:股權、債券以及其它類權證
2、按基礎資產的來源:認股權證、備兌權證
3、按持有人權利劃分:認購權證、認沽權證
4、按行權的時間分類:美式權證、歐時權證、百慕大式權證
5、按全權證的內在價值分類:平價權證、價內權證和價外權證
(二) 權證的要素
1、權證的類別
2、標的
3、行權價格
4、存續時間
5、行權日期
6、行權結算方式
7、行權比例
(三)權證的發行、上市與交易
1、權證的發行
(1)通過專用賬戶提供並維持足夠數量的標的的證券或現金,作為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的標的的數量=權證上市數量*行權比例*擔保系數
履約擔保的現金金額=權證上市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比例*擔保系數
(2)提供經交易所認可的機構作為履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人
2、權證的上市與交易 T+0回轉交易
六、 可轉換證券
(一)可轉換證券定義、分類和特徵
1、定義: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其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是長期的普通股票的看漲期權
2、分類: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優先股票
發行者的意義:節約發行費用(債券的利率或優先股的股息率可以低於同類信用債券),降低籌集資金的成本;吸引機構投資者(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準投資普通股票,但可轉換證券屬於債券或者優先股票,目前我國沒有可轉化優先股)
投資者的意義:在一定范圍內規避風險但又不迴避收益的選擇權
3、可轉換證券特徵
(1)是附有認股權的債券,兼有公司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徵
(2)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持有人具有是否轉換的權利;發行人具有是否贖回的權利
(二)可轉換證券的要素
1、有效期限、轉換期限、票面利率或股息率
有效期限:債券發行之日至償清本息之日的時間
轉換期限:轉換起始日至結束日。
我國現行法規規定:可轉換公司債的最短期限為 3 年,最長為 5 年,發行後 6 個月可轉換為公司的股票
2、票面利率或股息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轉換優先股息率)是指可轉債券作為一種債券的的票面年利率(或優先股息率),利率由發行人根據市場利率水平、公司債券資信等級和發行條款確定
3、轉換比例、轉換價格、贖回條款、回售條款
轉換比例 * 轉換價格 = 可轉換證券面值
4、贖回條款或回售條款。
贖回是發行人提前贖買回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債券。前提往往是公司股票價格連續高於轉股價格一定幅度
回售是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於轉換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可轉債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賣給發行人
5、轉換價格修正條款:由於公司送股等原因導致股票名義價格下降時需要調整轉化價格
(三)可轉換債券的價值和價格
1、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值
2、可轉換債券的理論價值
投資價值:公式和實際計算
理論價值:只有當股票價格上漲至債券的轉換價值大於債券的理論價值時,投資者才會行使轉換權
3、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當市場價格=理論價格(轉換平價); 當市場價格>理論價格(轉換升水);當市場價格<理論價格(轉換貼水)
第四節 其他衍生工具簡介
一、存托憑證
(一)存托憑證定義
定義:一國證券市場上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 - 股票或者債權 - 的可轉讓憑證
存托憑證涉及三個關鍵機構:存券銀行、託管銀行以及存券信託公司
形式: ADR-GDR-IDR ,其中, ADR 和 GDR 在法律、操作和管理上相同,區別在於營銷方向;而 GDR 是一種或多種非美國貨幣計價,且以不記名方式發行
(二)美國存托憑證的有關業務機構
1、存券銀行
首先,作為 ADR的發行人,在 ADR 的基礎證券發行國安排託管銀行。在基礎證券解入託管帳戶後向投資者發出 ADR ; ADR 被取消後,指令託管銀行把基礎證券重新投入當地市場。
其次,在ADR交易過程中, ADR 的注冊和過戶、安排存券信託公司保管和清算、通知託管銀行變更、派發紅利利息、代理行使權利
第三,存券銀行為 ADR 持有者和基礎證券發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2、託管銀行 :託管銀行是存券銀行在基礎證券發行國安排的銀行,通常是存券銀行在當地的分行、附屬銀行或者代理銀行
職責:負責保管 ADR 所代表的基礎證券;根據存券銀行的指令領取紅利或利息,用於再投資或匯回 ADR 發行國;向存券銀行提供當地市場信息
3、中央存托公司:是美國的證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機構,負責 ADR 的保管和清算
(三)美國存托憑證的種類
1、無擔保的 ADR :由一家或多家銀行根據市場的需求發行,基礎證券發行不參與,存券協議只規定存券銀行與 ADR 持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不存在
2、有擔保的 ADR :由基礎證券發行人的承銷商委託存券銀行發行。分為一、二、三級公開募集 ADR 和美國 144 規則下的私募 ADR 。各自有不同的特點和運作慣例,美國的相關法律對其有不同的要求。
一級有擔保 ADR 可以向 SEC 申請豁免,不編制符合美國會計准則的財務報表;而 144A 私募 ADR 不需要到 SEC 注冊,可以在合格機構投資者范圍內籌集資金。
(四)美國存托憑證優點:
1、市場容量大、籌資能力強
2、上市手續簡單、發行成本低。
3、避開直接發行股票與債券的法律要求
(五)美國存托憑證的發行與交易
1、美國存托憑證的發行步驟
①投資者指令經紀人購買 ADR
②經紀人指令基礎證券所在地經紀人購買證券並將其解往存券銀行在當地的託管銀行
③經紀人在當地市場上購買
④存入當地的託管銀行
⑤託管銀行解入證券後通知美國的存券銀行
⑥存券銀行發出 ADR ,交給經紀人
⑦經紀人將 ADR 存入信託公司或投資者,同時向當地經紀人支付外匯
2、美國存托憑證ADR 的交易
(1)市場交易:美國市場的 ADR 持有者之間的買賣,在存券銀行過戶,在存券信託公司清算
(2)取消:國內無買家時,委託基礎證券發行國的經紀人賣出
(六)存托憑證在中國的發展
1、我國公司發行的存托憑證
涵蓋了三類:發一級存托憑證的有兩類——一類是含B股的國內上市公司如氯鹼化工、二紡機、深深房等
2004年前只有在香港上市的中華汽車發行過第二級存托憑證,其成為中國網路公司進入NASDAQ的主要形式。
發行三級存托憑證的公司均在我國香港交易所上市
2、我國公司發行存托憑證的階段和行業特徵
(1)1993---1995年 中國棋也在美國發行存托憑證
(2)1996---1998年 基礎設施類存托憑證漸成主流
(3)2000---2001年 高科技公司和大型國有企業成功上市
(4)2002年以來,大型國企、民營企業
二、資產證券化和證券化產品
(一)定義: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的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的資產吃為基礎發行證券。
(二)自產證券化種類與范圍
1、根據基礎資產分類:不動產證券化、應收帳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費)、債券組合證券化等
2、按照證券化地域分類:境內自產證券化、離岸資產證券化
3、按證券化的屬性不同:股權型資產證券化、債券型子產證券化、混合型子產證券化
(三)資產證券化的有關當事人
1、發起人。
2、特定目的機構或特定目的的受託人
3、資產和資產存管機構
4、信用增級機構
5、信用評級機構
6、承銷人
7、證券化產品投資者
(四)資產證券化流程與結構:P146圖表
(五)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1、20世紀90年代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房地產證券化
2、2005年以來,建行和國家開發銀行(P147頁圖表)試點:銀行間的資產證券化
3、2005年12月21日,內地第一隻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廣東越秀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三、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
(一)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定義:運用金融工程結構化方法,將若干基礎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相結合設計出的新型金融產品
(二)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類別
1、按聯結的金融基礎產品分類:股權聯結型產品(其收益與單只股票、股票組合或股票價格指數相聯系)、利率聯結型產品、匯率聯結型產品、商品聯結型產品。
2、按收益保障性分類:收益保證性和非收益保證性
3、按發行方式分類:公開募集的結構化產品和私募結構化產品
(三)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發展前景
衍生金融資產也叫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是金融創新的產物,也就是通過創造金融工具來幫助金融機構管理者更好地進行風險控制,這種工具就叫金融衍生工具。目前最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遠期合同、金融期貨、期權和互換等。
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貨幣、債券、可轉換債券等等。
❿ 有關國債的論文
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以人民幣支付的國家公債。它是國家為維持其存在和滿足其履行公共職能的需要,在有償條件下籌集財政資金時形成的國家債務。
從財政=稅收+費用+利用+債務+其他收入這一等式中可以看出,在收支的總體平衡中,是由支出來決定收入的。因為有了支出的需要,才有了對足以支撐這些支出的收入的要求,因而才產生了財政。這是現代國家「以支定收」的基本財政理念。同時,也可以看出 ,收入是隨著支出的變動而變動的。在支出一定的情況下,各種收入之間則存在著此增彼減的關系。一個人在自身收入足以滿足生產、生活支出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去借債的,一個國家也是如此,只有當以稅收為主的其他收入不足以滿足國家預算的情況下,才需要發行國債。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債在財政收入中扮演著一種補充性的角色。所以從根本上說,國債只是赤字的伴生物。因此,只有當稅收、利潤和費用等既定的收入形式不能滿足政府的支出需要時,國債才能作為某種調節器在靈活性上使財政收支的公式得以平衡。由此可以得出國債的基本功能就是彌補財政赤字。
在市場經濟下,政府需要滿足市場所不能提供的公共需要。如此種類繁多、項目龐雜而經濟效益又非常隱性的公共物品決定了政府用來滿足這類支出的財政收入就必須具有穩定可靠、數額龐大等特徵。與國債相比,稅收恰好具有這一特性。稅收憑借其強制性、固定性與無償性這三大特性穩居財政收入的第一位,相形之下,國債的特徵則是自願性、有償性和靈活性。自願性是建立在群眾自願承受的基礎上的。所以其收入的量不是很穩定可靠。有償性是任何債務本身都具有的一大特徵,借債就必須償還。靈活性則是指國債的確立是以財政收支之間的差額為依據的,既不具有發行時間的連續性,也不具有發行數額的固定性。
國債在財政收入中所承擔的角色就決定了國債應有的規模。從理論上講,一國在每一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下,必然客觀地存在著某種適度債務規模的數量規定性,也就是說,在這一規模上,國債功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發揮,對經濟生活的正面積極影響作用最大,相對而言負面的不利作用最小。在現實生活中,決定或影響適度債務規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經濟發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政府管理水平和市場健全程度,國債的結構狀況、籌資成本與所籌資金的使用效益等等。這些因素都直接或間接影響著對國債總量的把握。
因此,國債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務就在於如何通過實體、程序上的各種規定以保證、維持國債的發行最大程度上促進經濟發展。
熊比特在1918年發表的《稅收國家的危機》一文中,最早提出了稅收國家危機的理論,其基本理念即在於由於國家職權的過度擴張,導致國家的支出大量擴充,無法由常規的稅收收入來支應,最終將導致國家過度舉債。如何避免這種危機是國債法的根本任務所在。
國債法是調整在國債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新中國建立之初,國家就十分重視通過發行國債來彌補政府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先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但至今,我國並沒有統一的國債立法,有關國債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發行一次國債,就對此進行一次的國債立法,在效力層面上也主要集中在法規和規章的層面上。
1949年12月,新中國成立後不久,中央政府就決定於1950年發行一批人民勝利折實公債,通過《關於發行人民勝利建設公債的決定》這是新中國成立後國債發行的國債立法的開始。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從1958年開始發行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制定《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後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成為一個「既無內在,又無外債」的國家,相應的國債立法也就停頓下來。1981年1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決定從當年起恢復發行國債。隨後從1982年—1991年,國務院先後又發布了當年的國庫券條例,在此期間國務院、財政部又先後發布對已發行的國庫券進行償還、付息等的法律規定,以及特種國債等其他國債方面的法律規定。1992年3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從這次的條例規定中,不再象以往那樣是針對某一年發行國庫券的規定,而是對國庫券的有關內容作出了較為統一的規范。
自1994,我國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就已經超過了50%,而且一直呈攀升之勢。,在1997年我國整個國家財政有1/4以上的支出、中央財政有近3/5的支出需要靠發行國債來維持。如果說26.8%的國家財政的債務依存度還沒有高到無法承受的地步的話,那麼55.6%的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則無論從哪方面講都大大超出了國際公認的安全線(15-20%)。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主要目標的中央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的一半以上要依賴於發行國債,這不僅與政府活動本身的性質不符,而且照此發展下去,其潛在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調控這種風險,我認為主要的手段應該運用法律進行。法律的完善也就意味著這種風險在社會中可期待地被降低。
通過法律對發行國債的程序的規定以防止國債發行權的濫用。從根本上說說,國債的發行應納入國家預算的范圍之內,由權力機關進行,不應該隨意下放。同時完善法律法規,盡量杜絕在各個方面的漏洞,以保證國債的正常運行並被用於正當的用途。國債,作為財政信用,它以國家為後盾,而國家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才能把這種信用制度強制地、穩定地建立起來,使其來源更具有可靠性,才能使國債的購買和轉讓者更增強信賴感。建立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重要的是創造一個法律環境,要在國債方面形成一個完整、配套的國家信用法律制度。只有通過對國債法的制定才能增強國債市場的透明度,才能預防和解決國債發行和轉讓中的矛盾和糾紛,促進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為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