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盤期貨詐騙財務判刑案例
① 老闆涉嫌網路期貨詐騙,老闆員工全刑拘,我朋友在公司任出納,刑拘三十七天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審,取保
應該是核實情況,取保候審這么長時間的情況一般都是證據不足,沒法判刑
② 涉案金額多少的詐騙案屬特大刑事案件
數額特別巨大為五十萬元以上,就可認定為特大刑事案件。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2)外盤期貨詐騙財務判刑案例擴展閱讀:
詐騙案例:
2019年3月18日上午,曉紅(化名)特意趕到諸暨市公安局城東派出所,找到了刑偵副所長俞炳傑,送上錦旗感謝警方盡職盡責,幫其追回被詐騙的7萬元贓款,凍結15.5萬元。
老股民炒「期貨」不到一周血虧88萬元
57歲的曉紅是個老股民。2018年5月7日,曉紅接到章某的電話,章某自稱是教人炒期貨的商務公司經理,並稱炒期貨很好賺錢。為方便詳細介紹期貨,章某與曉紅加了微信好友。
微信聊天後,章某將曉紅拉進了一個購買期貨的群,群里不時彈出令人心動的高額利益截圖。在群里各種有誘人信息的輪番轟炸下,曉紅懷著賺大錢的發財夢,按照章某的介紹,下載了相關APP,並充值10萬元進賬。緊接著,章某又向曉紅力薦群內以「穩健、分析能力好」著稱的老師葉某。
葉某承諾曉紅可以將其賬戶中的資金自由轉入轉出。由於曉紅不熟悉電腦操作,葉某便全盤接手,幫曉紅在網上炒期貨。5月8日,葉某以手續費為由,讓曉紅再次充值了10萬,並告誡曉紅不論虧損盈利,都不要私下操作提錢。5月9日9時許,葉某向曉紅表示,需要更多錢才能做計劃,能獲得更多盈利。對「老師」十分信任的曉紅,又投入50萬元。5月14日,葉某再次引誘曉紅,稱一個月能賺20萬元,讓曉紅轉個「吉利錢」過去,曉紅又投入了18萬元。
就這樣,在章、葉的巧言誘惑下,曉紅共轉賬88萬元。然而, 「指導老師」葉某在不久後告訴曉紅,由於期貨一直虧損,賬戶中原有的88萬元如今只剩下1萬多。
曉紅如夢初醒,漸漸意識到自己是被騙了,於是報警求助。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新聞網-諸暨警方破獲一起平台詐騙案 涉案金額達一千餘萬元
③ 期貨配資公司詐騙判刑800萬如何判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④ 期貨平台炸騙業務員能判刑嗎
期貨平台的業務員,涉嫌詐騙是要判刑的。
法律鏈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⑤ 外盤期貨業務 不是假盤子 被查到業務員會判刑嗎
看你是不是正規的盤子,其實大陸是不允許做外盤業務的,只是證監會批准了幾家期貨公司在香港設子公司可以開罷了。你們如果被查到應該屬於非法經營。但是如果是做對賭就是違法了
⑥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⑦ 期貨交易平台行騙,詐騙罪怎麼定罪量刑
你好,詐騙罪也是視情況量刑的,遇到非法平台,果斷報警,維護自己的資金安全。國家現在在嚴打,一旦發現違法平台都會嚴肅處理的。
⑧ 外盤期貨代理被抓如何定性 看清政
這些什麼外盤
可以屬於詐騙一類的
本身也是如此
被抓起來的也不少,必須做正規期貨
⑨ 外匯詐騙公司業務員怎麼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1、詐騙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3、詐騙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9)外盤期貨詐騙財務判刑案例擴展閱讀:
案例
17名90後年輕人,以所謂的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為交易平台,在5個月時間里共詐騙230萬余元。記者從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信陽市中院以詐騙罪判處代某等17人11年至1年4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5萬元至1萬元不等罰金,對代某等3人並處剝奪政治權利2年至1年。
27歲的代某與4個朋友共同在安徽省合肥市做股票證券咨詢代理。因業務出現問題,代某等人開始尋找新的掙錢機會。2017年4月,他們終於等到了所謂的「新機會」,開始電信詐騙。
江某向代某推薦一款自稱是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的交易平台,宣稱這個平台是做網路股票和外匯投資。客戶投入平台的錢,除平台提取手續費、平台提供者獲利外,加入者可獲取投資人90%的投資款。
開通「富通外匯」交易平台,不需要注冊公司、不需要簽合作協議,只需提供一張身份證和一張銀行卡。如此條件,使代某等人失去理智,迅速決定與江某合作。
雙方達成協議後,江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及銀行卡號,開通了平台鏈接。此後,代某等5人籌資,租賃合肥市經開區翡翠湖一場地作為辦公場所,購買電腦、辦公桌等用品,5人約定按出資款的多少佔有股份並分紅。
其中,代某占股21%。在運營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並規避風險,5人各拿出2%的股份給江某,江某在沒有任何投入的情況下,佔有股份10%。
隨後,代某開始「招兵買馬」,將其從事證券咨詢代理時的同事趙某等人招聘進來,代某任總經理,負責市場營銷及管理,其他4人分別負責財務、開支、員工招聘、後勤保障等工作,並下設市場部、客服(交易)部、行政部。
「富通外匯」平台在具體操作中,設有「富通財富俱樂部」「財富共贏俱樂部」兩個QQ群,由代某提供客戶信息,業務員按照事先准備好的「話術」本上的流程與客戶對話,讓客戶關注股票行情,之後電話回訪客戶,讓客戶加QQ群聊天,業務員會有數個QQ號。
在群里,各業務員發股票上漲的截圖等信息,藉此機會向客戶推薦外匯,誘騙客戶投資「富通外匯」交易平台。
在此期間,牛某等冒充外匯分析師,讓客戶在平台里投資,指導客戶在網上操作,讓他們把錢打入指定地方,剛開始讓客戶賺錢,吸引他們加大投資,隨後將錢虧空。客戶每往平台虧損一筆,各業務員、組長、交易部的成員等按事先約定的比例提成。
信陽市中院二審認為,17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交易平台,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⑩ 關於非法集資對財務人員處罰的案例
你好,對於財務人員,主要是看是否對這個知情的,畢竟有的會計根本不知道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關於員工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在公司實施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過程中,員工是否知情、是否協助老闆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公司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員工不知情,則員工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則員工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必要,可請刑事律師介入。